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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202006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笔记】202006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第六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2、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指基层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以及为审理具体案件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民诉法T157)

2、民诉解释T256:

1)事实清楚陈述一致,有证据证明,无需查证

2)权利义务明确明确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

3)争议不大案件是非、责任承担、诉讼标的无原则分歧

  

3、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 如果不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只要双方合同约定即可。比如合同里面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XX市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简易程序的根本特征在于简便易行

  《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些简化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方式简便。(T158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T158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简便。(民诉解释261,可以捎口信、电话、短信等)

4、实行独任制。

  

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传唤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简易程序传唤方式的解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T160

  开庭审理前,无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也无须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时,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步骤,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灵活掌握,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6、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

1)民诉法T1613个月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诉司解T258:该期限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1. 绝大情况下,简易程序不可以延长期限。

2. 简易程序的期限可以延长是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的延长期限在民诉法里面直接规定。一审二审可以延长,一审在T149,二审审限在T176。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

  下列七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所以不适用)

2、发回重审的;(重审,原本是事实不清楚)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案件。

1. 其他:公益诉讼。

  

第七节:小额程序

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民诉司解》[第271条]至[第283条]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1、概念

小额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 :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

1. 小额程序,是在基层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的小额法庭中,审理的是数额较小的案件。

  

二、各国小额诉讼的特点

1、以低成本和高效率为价值取向;

2、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

3、对讼争金额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4、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5、法官享有较大的职权

1. 特征:低成本、高效率、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明确规定标的额、程序简便、法官职权较大。

  

三、我国小额程序的建构           

1、我国民事诉讼法162条的规定:低于30% ——一审终审

2、《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 每一个自然年份的3月份,统计局都会公布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称为社平工资。用这个数据×30%,就是小额程序的标的额规定。

2. 小额诉讼适用于一审终审。

3. 小额诉讼能否延长审限?与简易程序完全一样。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其中一种。

4. 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不适用小额程序的话,传票上面写明:“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

  

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解释的的规定

《民诉司解》[第271条]至[第283条]

1、[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1. 该条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2、[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1. 该条对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概念进行解释。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果还没有公布,那么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作为标准。

  

3、[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1. 该条规定了海事法院也可以审理在海事海商方面的小额诉讼案件。

  

4、[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1. 该条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的案件。

  

5、[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1. 该条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1.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的相关事项。

  

7、[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1. 该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法院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但需经法院准许,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七日。

  

8、[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如果对小额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情形。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9、[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 该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如果被法院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0、[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1.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出现变更情况之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的处理情形。当事人出现 变更情况,使得变更后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如果条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话,那么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1、[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1.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审理有异议的处理情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12、[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1. 该条规定了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的记载内容。

  

13、[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1. 该条规定了在法条中如果没有找到其他事项,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因为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中的其中一种。

  

【前沿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将起诉条件作为诉讼程序开始的条件,错误地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其后果是导致了起诉的“高阶化”(起诉难),剥夺了当事人就要件事实展开陈述与辩论的机会,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据此,有学者建议将起诉的功能调整为单纯的诉讼程序启动,实现起诉的“低阶化”。从两大法系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只要诉状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予以受理。由学者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四稿)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一修改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论。

  

【课后思考题】

1、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

2、试论我国撤诉制度的弊端与完善。

3、新光化工厂因进口的处理污水设备被雷电击坏,加之工人慌乱之中处理不当,致使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大片农田。128户受损害的农民联名向市环保局请求处理,要求化工厂赔偿农户损失共计20万元。市环保局经调查核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对化工厂罚款5万元;

2)责令化工厂赔偿128户农民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化工厂和128户农民均对处理决定不服,并且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4、美国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工程款一案,于1999年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经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作出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又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工程公司于2000年2月就同一事实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

1)原审裁定违反法律程序。侵权纠纷案经立案庭受理后分到了民四庭,后民四庭又将该案退回立案庭,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这种做法系程序违法。

2)原审裁定剥夺了工程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与已审结的返还不当得利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驳回工程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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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法条、具体规定、适用限制;

小额诉讼的概念、特点、建构、法条。

  

【标签】

简易程序事实争议起诉传唤审限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20200603_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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