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27,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课堂笔记】20200527,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1. 刑事诉讼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 律师接触流程:侦查-起诉-审判

四、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与当事人或其亲属建立委托关系

1、与来访者相互介绍认识,即“介”

2、听取来人对案情的陈述或诉说,即“听”

3、向来访人提问,即“问”

4、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即“答”

5、与对方商谈委托事宜,确定委托关系,即“商”。

  

(二)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1、受聘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尽快把委托手续提交办案机关,并依法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在向办案机关提交会见手续后应当力争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步骤和内容

     

(三)依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四)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特点

1、注意风险:不能将侦查秘密给家属讲

2、注意会见风险

  

五、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审查起诉的诉讼任务与律师的工作目标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中主要工作

1、重新确认委托关系并提交检察机关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会见犯罪嫌疑人

4、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

5、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三)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历史与当前

  

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一审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2、庭审前会见被告人

3、必要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辩护方案

1)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研究

 2)对适用法律的分析、研究

1.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区别。证据方面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要求高,证据需要非常充实;民事案件可以提起反诉而刑事案件一般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除了侮诽暴虐侵需要自诉的案件;刑事案件禁止类推适用,民事案件允许。

  

(二)一审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主要工作

1、向被告人发问

2、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3、向法庭举证

4、参加法庭辩论

  

七、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二)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八、一审程序中无罪辩护

(一)一审程序的特点及对辩护的意义

1、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2、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诉讼各方在同一时空下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罪、应是何罪、如何处罚等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活动

3、在第一审程序中,辩方较之以前能够了解更多的案情,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

4、第一审程序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如何处罚的决定性阶段

  

(二)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1、依法属于合法正当行为的无罪辩护

2、《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辩护

3、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护

4、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无罪辩护

  

(三)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不是被告人所为

2、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应当从无

  

九、一审程序中的罪轻辩护与轻罪辩护

1、罪轻辩护

2、轻罪辩护

3、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选择

  

十、一审程序中的量刑辩护

1、量刑辩护概述

  量刑辩护与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的区别。

2、从轻处罚的辩护

  法定应当从轻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从犯。

3、减轻处罚的辩护

  法定应当减轻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

1.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判处刑罚。

2.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判处刑罚。

3. 如该罪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轻判处三年,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的刑期。

4、免除处罚的辩护

  法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有: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犯。

  

十一、适用缓刑的辩护的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仅就宣告刑而言)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必须不是累犯。

  

【作业3】

  请评析去年热议的张扣扣案,要求:

1、搜索文献,包括网上新闻时,请做到全面,客观,兼听,不能仅凭一份文献就写评议,更不能全文抄袭网上文章。

2、请着重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中体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即刑事案件关注犯罪动机与社会危害性,而现代民事立法对动机的考察并非主要,重点在于利益平衡。

3、法律之外,也可以对其他方面进行评析。

4、只重原创,字数不限。

  

  

专题十:公证与仲裁实务

(一)仲裁的属性

1、民间属性

2、司法属性

  

(二)问题:请总结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1、相同点:

1)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2)遵循基本相同的规则和制度

3)裁决书、调解书和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区别:

1)属性不同:诉讼是纯粹的司法属性,代表国家

2)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也不同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案件类型也不同

4)具体程序仍有所不同,仲裁更灵活,且一裁终局

1. 诉讼代表国家,仲裁属于民间机构,仲裁主要管商事案件。

2. 仲裁当事人不叫原告被告,而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3、二者的联系

1)诉讼为违法仲裁提供了救济,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三)仲裁优劣势探讨?

1、优势

1)专业性

1. 仲裁员需要在法官领域工作8年经验或者律师工作多年经验才可以成为仲裁员。

2)保密性

1. 仲裁程序保密,不对外公开。

3)快捷性

4)仲裁庭的高度独立性

2、劣势

   1)无权采取保全等强制措施,需要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法院,有时可能延误较长时间。亦无法对对方形成压力。

   2)虽概率不高,但仍可能被撤销。

  

(四)仲裁知识框架

1、仲裁组织

  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1. 地级市以上才有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庭:某一个案件,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3. 全国所有仲裁机构组成中华仲裁协会,仲裁机构是仲裁协会的会员。

2、仲裁员

3、仲裁规则

1. 每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同小异。

4、仲裁协议

1.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受理。

5、仲裁程序

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7、申请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8、涉外仲裁

  

(五)核心条款:《仲裁法》

1、[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 如果选定北京的仲裁委员会,那么无效,因为北京有很多个仲裁委员会,需要具体明确。

  

3、[第十七条]【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第十八条]【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第十九条]【确认合同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6、[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情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7、[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8、[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载明的事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9、[第二十五条]【送达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0、[第三十一条]【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1、[第三十二条]【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2、[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公证重点

(一)公证与仲裁之异同探讨?

1、相同:公证与仲裁机构在性质和属性上基本相同。

2、不同

1)工作内容、职责范围不同。

2)公证机构在县级以上城市皆可设立;仲裁机构在地级市以上设立。

3)公证员的条件不同,且须专职;仲裁员可以兼职。

  

(二)公证知识框架

1、公证机构

2、公证事项

3、公证事务(登记、提存、保管、代写文书与咨询)

4、公证员

5、公证程序

6、公证的效力

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1. 证据公证: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公证。

2. 事实公证:节目上的公证,比如《歌手》节目对选手投票选票的公证。

  

(三)核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

1、《公证法》

1)[第三十六条]【公证证据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第三十九条]【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第四十条]【以民事诉讼解决对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1)[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2)[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3)[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4)[第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一堂课】完

【回顾笔记】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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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主要工作;

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审程序中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轻罪辩护、量刑辩护;

适用缓刑的辩护的条件;

仲裁的属性、与诉讼的区别、优劣势、知识框架、对应法条;

公证的概念、与仲裁的区别、知识框架、对应法条。

  

【标签】

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代理一审辩护缓刑仲裁公证

  

20200527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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