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 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 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 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诉、自诉交叉案件】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后两类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当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2、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也可能出现交叉。 【一般应以监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对一些经常被误认为应由检察院立案的,而事实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公安管辖的案件,必须熟练掌握:
一是涉税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由公安管辖;
二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三是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由公安管辖(六机关规定和检察院规则1、2、8条)
四是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占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 【例题·单选题】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27)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答案】A【分析】此题已改法律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级别管辖旨在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主动上移)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由基层法院审理。说明也可以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就高不就低)
(4)基层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院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移送的,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基层院接到决定书后,通知同级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级检察院。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1. 【例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答案】BC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1.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C.行驶中的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的公安机关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①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② 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施地。
E.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管制,而应在居住地监督考察和改造的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1. 【注意】军对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但是涉及国防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实践中往往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将指定管辖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法院和其他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 【司考真题】( 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答案】B【解析】B项体现了级别管辖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 (1999-2-31)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下列哪种处理? A.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C. 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退回S市人民检察院, 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析】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3. (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分析】甲乙的共同上级。
4. (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分析】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为何以 “犯罪地管辖”为原则?法理何在?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侵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极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你怎么理解这种观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1. 师生关系是否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应当回避?在同个律师事务所但是已经离开超过3年,不属于3年内应当回避的情况。将此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申请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附件】
【课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