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了专门规定,足见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6、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六个):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7、拓展——除检察机关外,其他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与公安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力。
8、重要知识点:拘留决定权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公安机关(许多机关有法警队)执行。
1、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1.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乃法院和检察院的机关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 (2003年89题)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
1、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人民群众也有义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刑事诉讼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论案情如何重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这一诉讼权利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1. 广东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任何犯罪提出需要律师辩护,在侦查阶段,公安将其请求转到司法局,上面指派律师,律师费由司法局/政府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每一个词都有一个相对应的诉讼阶段。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 (2002-2-1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D
2. (2003-2-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答案】B无罪
3. (2004年36题)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撤销案件,侦查或立案阶段
4. (2007年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5. (2008年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C“情节轻微”,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1、2018年《刑事诉讼法》根据试点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从而将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下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管辖:是指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问题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管辖: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与约束机制。
审判管辖权恒定,意味着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是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而确定的,而非临时设立或特别指定,这有利于防止其他机关或个人通过为案件指定法院和法官的方式干预审判独立。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 自诉的范畴大于告诉才处理,是包含关系。(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
3. 深圳买房案:28年前33万购买一套房,后来想起来发现有人在住,现住户不愿意搬走。如果告他侵占罪,需要自诉,公安无法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识产权案(这两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重点提示——※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② 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1. ※书面决定包括: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公或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检的不起诉决定书
2. ★ 注意: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诉。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况是指:
(4)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海关侦查走私罪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司法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类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 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 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 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附件】
【课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