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19,国际私法学-莫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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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 (教材书P23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 一般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1. 消费者有选择权,但是选择有范围,需要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范畴,属于公法领域,因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国家干预保护。但是消费者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1. 劳动法属于公法领域,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国家干预保护。但是劳动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阶段

1)合同缔结地法阶段(16世纪-19世纪上半叶):主要合同缔结地等空间连结点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当事人意思自治阶段(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上半叶):主要依当事人主观意向确定合同准据法。

3)合同自体法阶段(20世纪中期以后):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确定合同准据法。

  

三、确定合同准据法

(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

  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 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② 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特征性履行方法

  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避免分割合同,使所适用的法律是支配合同所有主要问题的单个法律。

  A与B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在甲国交货,B在乙国付款,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哪里?

1. 乙国。特征性履行指的是交货履行地的行为特征。

  

四、《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

  五、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46、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争议包括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效力、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变更、中止、转让、终止等争议。

  

  47、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改变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8、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49、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涉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50、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1、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

  当事人对提供外国法律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52、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53、外国法律的内容无法查明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4、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55、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56、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泄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信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声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赠与合同:适用赠与人住所地法。

9)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1. 保险人:保险公司。

2. 保险四大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

10)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1)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2)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3)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4)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5)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登词

16)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7)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8)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国或者地区的法律。

1.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

2.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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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对应法条、历史阶段、确定合同准据法、会议纪要。

  

【标签】

合同意思自治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准据法

  

20200519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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