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权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是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2、将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剥离出来;
3、将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中属于公共知识的内容,比如历史事件、有限表达、非独创性内容等过渡;
4、针对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剩下的内容部分进行对比,判断在经过抽象过渡后,二者的内容是否实质性相似。
1. 有哪些是有限表达?不保护的著作权。不利于科学文化的进步,其表达式极其有限:(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定义:是与构成著作权内容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密切相关。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而实施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
2、关键:这种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 。(著作权法第 47、48条)
1. 【讨论】直接侵权的构成与主观过错的关系。(傅雷家书案)
1、定义: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侵权行为。(第三人的帮助、参与和支持)
2、类型:教吸、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缓存);信息存储服务;信息定位服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著作权法第47条集中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种情况: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是否侵权?)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1. 署名权前提要有作品,如果没有作品而是用其他作品写的名字,侵犯的是姓名权。
(2) 抄袭主要创意和思想,但是结构变动。
4.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犯获得报酬权。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出租权)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版式设计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表演者权)
(2)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3)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2.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特殊指令、口令加密技术等)《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环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通过广播电台报道。
2. 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产品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
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性质不同,危害程度和范围也有区别。有些侵权行为只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些侵权行为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通过和著作权人的约定获得专有的或者非专有的出版权。凡是出版他人已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既是对该出版者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国家出版产业市场秩序的破坏。故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属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侵权行为。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该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还规定,该条列举的八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练习】(2006)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07)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一)过错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是确定是否赔偿即赔偿数额的标准(德、澳、加、新)
(二)对某些特殊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第52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方式、判定原则、避风港原则、民事责任、特殊保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