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2、[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3、[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4、[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2.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有价证券按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3. 【提炼】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物权可协议;没有协议所在地;运输中的目的地;有价证券实现地;权利质权设立地。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1、主权说: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4、方便说和控制说: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1.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2. 有些物权受到限制,比如农村集体土地,老百姓只能享有其使用权,不享有其所有权。还有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受到限制。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1. 【案例】印尼公民吴×诉中国公民张×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万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2. 【问】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登记的目的为了对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四种不同的主张)
(1)住所地法
(2)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与交易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现在的理论倾向于所在地法规则,即特定动产的转让效果排他性地受其转让时所在国法支配。
6、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这类动产由于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其所在地难以确定,因而其法律适用问题采用了与有体动产物权不同的规则。
按照英国学者的理解,无体动产分为:(1)诉权;(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
前者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后者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
股份首先与其发行公司的所在地相联系,因为它只能通过在股东登记簿上以受让人的名义代替出让人的名义而有效转让。
股票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效力,二是对转让当事人以及对股票提出请求的人的效力。
(1)关于股票的转让对公司的效力,由股票所在地法决定。
(2)关于股票对转让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则由转让交易的自体法决定,实际上就是证券交付地法。
六、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
1、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七、国有化
1、概念
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有关法令将属于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实行国有化是一国行使三权的体现,可产生改变所有权主体的法律效力。
2、国有化的域外效力:
(1)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财产的效力;
(2)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3、补偿问题
(1)不予补偿;
(2)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适当、合理的补偿。
八、信托
1、概念
信托(信用委托):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1. 信托公司在大陆不多,但在香港很多。
2、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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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物权法律冲突的法条;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理论根据、确定、适用范围、例外;
国有化的概念、域外效力、补偿问题;
信托的概念、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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