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08,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笔记】20200508,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第六章:著作权限制

一、著作权的限制

1、概念

  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脚步。

2、广义:时间、地域、权利限制

3、狭义:权利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1.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为了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为了鼓励创作。

4、著作权的限制:是指为了协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著作权内容)

5、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案例导引: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

  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同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

  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要拍摄该片及在校内放映,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够成侵权。

  其次,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判决】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受戒》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有领域。

  第三,电影学院赔偿北影经济损失1万元。

  

著作权的限制相关法条

1、《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邻接权)

  

2、《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4、《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5、《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之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条例21条)

  

三、合理使用的标准

1、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Trips)

1)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特地的特殊情况。

2)不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

3)不应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2、合理使用的标准(美国)

  《美国版权法》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四条标准:

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适用;

2)要看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线也不同;

3)在所适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合理;

4)看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则不属于合理。(权益的影响)

  

3、合理使用的条件(标准)

1)使用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使用他人的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

4)合理使用的范围只限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情形。

  

四、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或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字文字作品的传播。

12、盲文出版。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复制份数)

1)使用目的: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

2)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认为是合理使用。

1. 父母亲为了你上网课,而把综艺节目录下来,过后供你一个人欣赏,那么不侵权,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并没有发表而你把它发布到网上,就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

1)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引用不正当比评论、介绍或说明还长;(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

3)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思考】转换性使用、模仿滑稽与合理使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作品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

2)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思考】如何理解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时事新闻报道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有一种参与其中的感觉。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 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合理使用可以是部分使用,也可以是全部使用。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 公众集会: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合理使用有利于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课堂教学有严格的限制,专指面授教学。(各类辅导班、函授、广播、电视等方式教学不在此列)

2)少量复制。一般来说,不应超过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不能够对作者因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3)翻译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根据课堂、科研需要。

4)翻译或少量复制是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5)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国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

2)使用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3)合理范围:数量限制、场地限制

1. 法院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需要复制几份,属于合理范围内,但是如果之后发布到网上则侵犯,因为受到场地限制。

2. 高考作文漫画不署名案件。国家考试中心是否属于国家机关?是否是执行公务?法院判决漫画的著作权人败诉,认为国家考试中心属于国家机关,是在执行公务,所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判决后给国家考试中心的建议: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唯一没有指明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款)

1)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

2)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不能允许它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3)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 【讨论】义演、餐厅内的不收费表演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义演是演员义务演出,但是挂靠的公司需要支付费用。餐厅内表面上不收费,但其包含了服务费。所以,二者都不属于合理使用。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使用对象必须是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2)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使用这些艺术作品。

1. 如果把它做成可接触性的纪念品、钥匙扣等,则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国内出版发行;

1)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翻译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创作;

3)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且出版发行仅限于在国内(如果要想国外发行,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翻译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第二节:法定许可制度

一、法定许可的概念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

  

二、法定许可的条件

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

2、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不经权利人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

4、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产权利。

  

三、法定许可的范围

1、报刊转载

2、教科书的使用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声明者除外

4、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5、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6、《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的课件制作

  

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1、《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转载情形:参照《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均构成侵权。)

  

2、《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法定许可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适用其他有条件传送录音制品的媒体。此外,作为法定许可使用,规定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实际意义。

  

5、《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使用此种法定许可的条件是:

1)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这里的教科书是指学校正式使用的教材,不包括辅导书、参考书;

2)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有限制,即是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其其他权利;

4)在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时不得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限定: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教育机构必须审核学生的身份,不得任意扩大课件使用的范围。

  

7、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哪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8、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关系

1)相同点

① 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②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 使用他人的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

  

2)区别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第三节:强制许可制度

1. 我国没有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特定的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这两个公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仅限于在该国内有效。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1. 【案例】以教学为目的复印地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评论他人文章,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法律是否允许。【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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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著作权限制的概念、法条;

合理使用的概念、标准、条件、情形;

法定许可的概念、条件、范围、法条;

强制许可的概念、情形。

  

【标签】

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20200508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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