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05,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笔记】20200505,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本堂对应法条】

  《著作权》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课外推荐】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案例】某艺术家生前表演的京剧《武松》深受广大观众喜爱,沿海的一家制药厂未经过该艺术家后代的同意,将其所表演的武松打虎的剧照用在药品的广告宣传中,结果被艺术家的后代告上法庭,那么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犯了艺术家的什么权利?【分析】构成侵权,侵犯了艺术家的表演者权。

  

第五章: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1、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

3、1961年10月通过了第一个保护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影响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1)都与作品联系。

2)都是法定之权。(主体、客体、内容)

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

① 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②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

①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②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

①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②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保护期不同:

  

三、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与表演权区别

1. 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内容,表演权是著作权的内容。

  

(二)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表演者既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演出单位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1. 需要符合生活习惯和商业规则。比如节目对主演的报幕“等表演者”。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歪曲、虚假或丑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挪作他用)

  

(三)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表演者权的期限

1、表演者的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时间限制。

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制者权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

5、《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制者权的保护期限

1、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的12月31日。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1. 【课堂练习】2014卷三62: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分析】选项A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公司翻录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和演唱者丙的许可。  选项B不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红苹果》已经被乙公司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要件,据此可知,选项B中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选项C不侵权。某商场将购买的CD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因为甲对作品享有机械表演权,需要经过作品创作者甲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不侵权。  选项D侵权。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属于同时对甲的作品、乙制作的录音制品和丙的表演活动的复制、发行行为。需经甲、乙、丙的三重许可,并向甲、乙、丙支付报酬。

  

四、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权

1、概念: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者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转播录制复制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3、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4、享有广播组织权的广播组织为:无线广播组织、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络组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广播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

5、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的保护期

1、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50年的12月31日。

2、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1. 【课堂练习】例题(2006)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 ) 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2. 2014卷三18)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答案】C【分析】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乙电视台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C正确。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D错误

  

五、出版者权

1、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2、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3、出版者的权利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2)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印制品的编排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等版面因素的安排。(35)条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将版式设计权理解为对同一本出版物而言,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进行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

1. 封面设计 ≠ 版式设计。

3)文字修改权

4)转载、摘编权

  

4、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

  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1. 刊登文章不可以一稿多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 如:声明:此文系搜狐焦点网独家原创稿件或者独家披露信息,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转贴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请与搜狐焦点网联系。

 

课堂练习

【例题2】(2003年试卷三第46题) 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答案】BC

【分析】《著作权》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期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通知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载的外,其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要使刊物上的文章不被其他转载,就必须由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所以D项错误,并且只有著作权人做出这种声明才发生这种效力,而其他人包括出版者都无这种权利,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第30条:“图书出版社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例题1】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象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A.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答案】ABCD

  

【例题3】(2008)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BCD

  

【案例】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

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

【问题】

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案例】小沈阳维权索赔20万上法庭

  小沈阳将仨单位推到被告席

  被告分别为,发行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总经销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仨被告涉嫌制作销售《转王 小沈阳PK孙小宝》光盘,其中收录了原告方小沈阳表演的8个节目,其中包括 小沈阳单独演出和与他人合作表演的内容。昨天上午,原告 小沈阳委托北京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以侵犯表演者权为由将仨被告上法庭。

  原告方认为,三家单位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严重侵犯了其表演者权。小沈阳要求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三家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三家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

【焦点】四大焦点成法庭争议

1)原告:小沈阳是否具有表演者权;

2)仨被告是否侵权;

3)小沈阳的表演者权、其中三部作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4)仨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方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所录制的光盘内容,基本都是小沈阳成名前演出的录像资料,也有专门要求录制的节目内容,为此还专门付给过包括 小沈阳在内演员演出费用,但当时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还有一些情况是,一些演员出名前无偿提供演出资料,而成名后这些资料有可能还在被使用中,这些演员会认为是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公司霍总经理说:“很多都是 小沈阳未出名时拍摄的音像,当时观念比较落后,给钱后没有签订书面的东西,也根本没有考虑到将来的事情。”“现在 小沈阳赚钱了,抬枪就打(我)……”

  原告方通过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制作销售了 小沈阳的音像制品,并且销售的地域比较广,并根据采集到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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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邻接权的概念、特征;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区别;

表演者的概念、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义务、权利期限;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

录制者的权利、义务、权利期限;

广播组织的概念、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保护期限;

出版者的概念、主体、权利、义务。

  

【标签】

视听表演邻接权表演者权表演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版式设计权

  

20200505_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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