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04,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课堂笔记】20200504,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

第三编:合同(中国编成合同,大陆法系则为债权编)

第三分编: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中国将此类债权归为准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中国特色独有,大陆法系没有此编)

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国单独一编,大陆法系中侵权之债放入债编)

1. 知识产权法、商法无归入民法典,考虑到其变动较大,考虑到稳定性问题。知识产权需要经常修改,所以不放入民法典,而弄成民法典的的特别法。商法无归入民法典,但我国仍坚持民商合一,民法典有一定的商事法条。

2. 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新增居住权。

3. 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草案稿有特许经营合同,但最终没有放进来,可能考虑稳定性问题。

4. 继承法修改变动大,因为我国出台的继承法是上世纪 80 年代,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5. 环境污染责任,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6. 能够写进民法典的法条,都是很重要的法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实务案例】

3、一个事情牵出几个案件(梁某案)

1)民间借贷纠纷案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4)再插一个经济犯罪报案

  

4、一个事情两个案件(景某案)

1)预期违约,起诉过户,但未保全。一审胜诉,二审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2)再起诉,起诉索赔,原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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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民法典草案;

物业服务合同;

实务案例。

  

【标签】

民法典准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物业服务

  

20200504_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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