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内容 → 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四)项)
人身权利 →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特点
1、概念: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特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视为作者,因而可享有人身权;
(2)具有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扣押、不可强制执行;
(4)具有永久性,不受期限限制(发表权除外)。
(二)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1、概念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何时、何地、何种方式)
2、含义
(1)为公众所知——发表
(2)发表的形式(出版、广播、展览、表演、放映、演讲、网络传播等)
(3)发表的唯一性
(4)发表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发表权与隐私权,例如:人体画像与肖像)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何处理?P73
1. 作品登记是否等于发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2. 作者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遗作)能否发表?(1)无明确表明是否要发表,继受人不能发表。(2)50年以内,继承人可以发表。
二、署名权
1、姓名表示权,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方式:真名、假名、匿名。
3、作者不署名,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和其他著作权。
4、未参加创作者的署名?
5、冒名。署名家之名——侵犯他人姓名
另收回作品权、接触作品权、追续权
1. 金庸,原名查良镛( Louis Cha),浙江海宁人,生于1924年。金庸是香港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也是中国著名的文学家和学者。《摧花大盗》金庸巨著,不是金庸写的,而是金庸巨写的,侵犯了金庸的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因为金庸没有写过这本书。
2. 吴冠中(1919—2010),江苏宜兴人,当代著名画家、油画家、美术教育家。2016年4月4日,吴冠中油画《周庄》以2.36亿港元成交,刷新中国油画拍卖纪录。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三、修改权
1、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内容)
2、对已完成的作品予以改变,含因作者思想、感情的改变而修改和仅对表现形式的修改。对原作品的完善,创作的继续,修改权属于作者。
3、例外:报纸、杂志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
4、计算机程序完善(法律允许)
l 在下列情况下,不认为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出版者为了刊载需要,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
2、为了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做的行为;
3、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听作品),视为已经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修建、改善、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的改动;
5、为计算机软件的正常运转或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做的必要改动(对于计算机软件,我国仅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三项);
6、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
7、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己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事实和感情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可能给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1、概念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特点
(1)可以转让;
(2)受法律保护期的限制;
(3)可以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 【思考】什么是盗版?【答案】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1、复制权
(1)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2)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3)一般指以同样形式制成作品的权利,广义上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4)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① 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和硬盘等媒介之上。
② 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
③ 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的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④ 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2、发行权(作品+有形物质载体)
(1)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2)发行与复制相连,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复制发行统称为出版。
3、出租权
(1)概念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网络的发展和盗版的存在,出租权宣示大于实际意义)
(2)出租权的主体
须记住:仅四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①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③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④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1. 【例】甲创作小说《黑天鹅》,乙改编成剧本,丙公司摄制成电影,丁为电影配乐,戊公司制作了电影的正版DVD.现钟某购进100本盗版《黑天鹅》小说、剧本,20盘正版DVD用于出租。【问】钟某侵犯了谁的出租权?
2.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09年·卷三·64题)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3. 2004年司考案例:甲公司出租电脑给丙,电脑有已设计的软件,甲是否侵犯出租权?
4、展览权(著作权法第18条)
(1)公开展览权,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如美术作品、文艺手稿的展览。
(2)展览时要注意著作权与物权或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的重叠,展览权属原件所有人享有。
1. 公开陈列和展示。目的:供不特定的多少人欣赏。
5、表演权
(1)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表演权可以自己行使,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给他人。
(3)侵犯表演权行为的要件:P76
1. 侵犯表演权行为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公开表演、作品被承认。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1)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2)主要适于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象制品等。
8、信息网络传播权
(1)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交互式传播)
1. 最重要的一点:可以个人选定。
(2)1996年12月20日WIPO在“有关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WIPO版权公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例外情况:P79-80
9、摄制权
(1)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摄制(拍摄)指通过新的创作或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演绎表现为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录像等)。
10、改编权
(1)改编指以原作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解剖和重组形成新的作品形式,是再创作。文字作品—视听作品,同一形式的文字作品的缩编,小说—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
(2)改编权是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他人为商业性使用改编已有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3)改编者享有著作权,但依赖于原作,需授权。
11、翻译权
(1)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在表现的权利。
(2)翻译属于演绎创作,翻译作品是新作品。
(3)对各种语言文字而言,翻译权是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地区有同一语言的多个翻译权。
12、汇编权
(1)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选择或编排作品方面要体现出独创性。
13、获取收益权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许可使用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三、著作权的取得
1、自动取得原则(无手续原则);我国
2、登记取得(清末、民国、台湾有过)。现各国改进、简化,仅用以确权与维权。
3、加标记©取得——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广泛。
四、著作权的期限
1.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和作品之间不可更改的人格利益联系,保护其不受限制。(发表权受限制)
2. 著作财产权反映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作者因控制、利用和支配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而获益的权利,但有时间的限制——社会性。
3.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规定不一。
1、公民、法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公民的作品,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后,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1. 制片人甲自筹资金 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应与何时截止 A.2043年11月15日 B.2043年12月31日 C.2046年10月21日 D.2046年12月31日
2. (2000年)为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 ) A.2月 B.5月 C.7月 D.9月
3. (2013卷三62题)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4. (2015/3/16)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5. (2015/3/62)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6. 【案例】小说《匆匆那年》作者起诉搜狐侵犯著作权:“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人停止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并在搜狐网、新浪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赔偿300万余元。 原告诉称,王晓頔系著名小说《匆匆那年》的原著作者,该作品公开出版发行至今,拥有着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该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匆匆那年》亦取得巨大成功,网络电视剧《匆匆那年》更是收获了12.3亿次播放的骄人业绩。2015年,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匆匆那年》改编网络剧续集事宜,在未获取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匆匆那年》的小说名称和作品中的人物关系,进行时间上的延展,脱离《匆匆那年》故事主线及核心故事情节,与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出品了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于2015年12月28日在搜狐视频上线公开发行。误导公众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误认为《匆匆那年》之续集。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该剧自播出后广大观众对于该剧的差评不断涌现,引来网友及粉丝对原告的非议。在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剧本与原告洽谈使用之前,原告已着手《匆匆那年》续集的创作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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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特点、内容;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特点、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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