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旧《著作权法》[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新《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五、著作权的客体排除领域
1、《著作权法》[第五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 为什么不保护?不利于科学文化的进步,其表达式极其有限。
2、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 【练习题】下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 A.中央台的新闻联播栏目 B.法律出版社社出版的法规汇编 C.颂扬基地组织策划恐怖活动的作品 D.剪纸
2. 【案例】大学生张某在一影楼拍摄艺术照片,并付了款,影楼为其拍摄了一组照片,并交给了张某。当张某找影楼索要底片时,影楼却声称对底片享有著作权。【问】影楼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有,影楼究竟对什么享有著作权?
3. 【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即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4. (2011年卷三第61题·多选)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三、著作权的客体排除领域
1、思想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
5、竞技体育活动
6、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第二节 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涵义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
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1、原始主体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继受主体 :
(1)通过受让、继承、受赠等方式
(2)继承财产权
(3)保护人身权
第二节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及条件
1、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法律上认定作者的条件:
(1)有创作作品的事实,直接参与创作
(2)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确认作者的方法——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以下行为不视为创作:
(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
(2)提供咨询意见
(3)提供物质条件
(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1. 【练习题】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乙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
1、条件:
(1)作品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3)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1. 如:官员代表政府的讲话、产品说明书、通知、规章、总结等
第三节: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归作者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概念、特征、归属)
1、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
3、合作作品
4、演绎作品
5、汇编作品
6、电影作品
7、美术作品
8、匿名作品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1、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条件
(1)创作作品是履行单位的工作任务
(2)作者与单位具有雇佣关系
3、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① 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②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1. 上诉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2)特殊情况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单位:
①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1)法人作品:代表法人的意思创作;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的作者为特定法人,它享有著作权的一切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① 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 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1. 【多选题】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199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那些选项是正确的? A.著作权由甲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授予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 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 D.两年后,作协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答案】ABCD
(二)委托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1、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所创作的作品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按照委托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受托人
1. 【选择题】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红旗中学 B.工艺美术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三)合作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1、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创作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条件:P67
(1)创作合意
(2)有共同创作的事实(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形式:可以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作品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各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教材中的编、章,歌曲中的词和曲,可以单独使用)
(3)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1. 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上发表。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坚持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B.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C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该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2. 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答案】AC
(四)汇编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1、概念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1. 如:百科全书、辞典、文集、期刊、年鉴。
(1)包括对作品和非作品的汇编
(2)著作权归汇编者,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尊重原著、转载征得作者同意)
1. 【案例】金某主持编辑了一本《中国古代笑话集》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共编入古代笑话500多则,其中,钱某提供编写了200多则。后来钱某把自己编写提供的200多则笑话加上近来编写的100多则重新组织编写了一本《笑话大王》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金某看到后投诉钱某,认为钱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试问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2、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演绎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1、概念
演绎作品:是指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
2、特点
(1)对原作表达形式的变动和创新
(2)双重著作权
3、演绎者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1. 【讨论】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案例】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说,才知道他的小说是由外语翻译过来的作品,而王某在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问题】请问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评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者,不得侵犯原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本案中王某发表的小说属于翻译作品,他本人应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小说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自己作为译作者的姓名。而王某却直接注明自己是小说的作者,这显然是把他人作品直接搬来为自己所有的抄袭、剽窃行为,是王某在行使自己作为翻译作者著作权时直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1、概念
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2、中国:著作权归制片人。(上映权、播放权、发行权、改编权)
导演、编剧、演员等享有署名权并享有按照合同取得报酬的权利;
可单独使用的音乐、剧本的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1. 【讨论】作者对电影中音乐单独使用,是否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 【案例】电影《漩涡中的歌》上映后,其中的歌曲很受群众欢迎,于是某词作者和曲作者把影片中的所有歌曲录制成磁带出版发行,并获得大量报酬。制片厂得知后认为这些歌曲是电影《漩涡中的歌》中插曲,而制片厂对该电影享有著作权,未经电影厂允许,词作者和曲作者擅自把其中歌曲录制成磁带发生,并私得报酬,侵犯了电影厂的著作权。而词作者和曲作者认为他们是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问题】试问影片的词作者和曲作者侵犯了电影厂的著作权吗?【评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第二项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作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电影厂只对该部电影享有著作权,并不对插曲单独享有著作权,其中的插曲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可以由词作者和曲作者单独享有,所以他们有权不经电影厂允许,将这些插曲制成磁带独立出版发行,并获得报酬,这并未侵犯电影厂的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法条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作品原件转移后,著作权仍归作者
3、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和原件所有权
1. 【案例】被告一方是著名的美国百年企业道琼斯公司。原告是中央民族大学书法教授关东升。关东升诉称,1994年,道琼斯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人员找到关东升,提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德即将访华,希望关东升为其书写一个“道”字赠与他本人,1999年起,道琼斯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道”字私人赠品用于公司在中国的商业标识(徽标),使用广泛。关东升认为,其创作的“道”字及附属字章依法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又是作为私人赠品赠与康彼德先生本人使用。道琼斯公司未经任何许可,将该“道”字擅自广泛用于企业标识等商业用途,已构成侵权。并且,任意删除附属字章,亦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权益。道琼斯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李清、高华苓两位律师称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经过了关东升许可,不构成对关东升著作权的侵犯【问题】如何区分“道”字原件的所有权与“道”字作品的著作权?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评析】本案中,道琼斯公司受赠了作品的原件,其享有的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以及原件的展览权。而该作品的创造者,关某先生享有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原件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作品的使用权,而他人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做标识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使用权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余万元)
(八)匿名作品著作权归属
1、匿名作品归作品持有者,除署名权外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 如:教师在履行教学工作中完成的教科书、记者的新闻报道、秘书为领导写的讲话、律师的辩护词、专利代理文件、小学生在课堂上完成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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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著作权的不予保护对象、客体排除领域;
著作权主体的涵义、分类;
作品的概念、条件;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著作权归属的原则: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匿名作品的概念、著作权归属、条件、形式、特点、对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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