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408,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笔记】20200408,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提出管辖权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4.【问】无独三不可以提,那么有独三可不可以?【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尽管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如果想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另行起诉即可【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 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3) 1990年7月28日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前沿问题探讨】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请结合今天学习的内容,谈谈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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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条件、处理。

  

【标签】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请求权

  

20200408_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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