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4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笔记】202004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四、专门法院的管辖

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的管辖

我国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宁波、海口、天津、大连、北海、青岛等口岸城市设立了十个海事法院。

3、军事法院的管辖

1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只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2特定的民事非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

  

4、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1027日通过,自20141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1)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2)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三、地域管辖的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1、对自然人的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A.[第六条第一款]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B.[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第九条的“几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多个被告不同地,原告地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

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参见民诉法T23-32、司法解释T18-27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1.《公司法》二十五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责任纠纷。

2.【案例】居住在A市的甲与居住在B市的乙在C市签订了一份协议,甲将一一幅古画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约定双方在D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甲反悔并电告乙自己已将该画卖给他人。乙如果想起诉,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应向何法院起诉?【分析】A市基层人民法院。该案例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改例】将D市改为B市后,应向何法院起诉?【分析】A市基层人民法院及B市基层人民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理:确定连接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连接点。

  

(三)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即排他地域管辖,具有排他性

1)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2)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2、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1、概念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2、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条件

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及其他的财产权益提起的诉讼

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

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法院。

  

第五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概念

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2、条件

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注意

1)移送的次数。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辖恒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概念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情形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2)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

3移送管辖错误,受移送的法院不能自行移送时。

1.【案例分析】A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A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应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A省甲县法院与B省乙县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其共同上级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时,不能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也就是说,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协商不成时,应各自报请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时,应再各自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思维导图】市法院高级法院;县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三、管辖权的转移

1、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者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后者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前者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后者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3)依管辖权的转移,当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须经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准许;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没有决定权。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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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专门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依据、种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的概念、条件、注意事项;

指定管辖的概念、情形;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标签】

专门法院、地域管辖、住所地、居住地、注销户籍、排他性、裁定、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20200403_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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