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20191224~20200107,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国际公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

【考试时间与地点】

法制史:20191224_19:00-21:00_厚B208

民法学:20191231_09:00-11:00_厚B108

国际法学:20200102_19:00-21:00_厚A208

刑法学:20200103_09:00-11:00_4-107

法理学:20200105_09:00-11:00_厚A210

宪法学:20200107_15:00-17:00_4-406

  

【期末考试题型】

20191224⊙法律史: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翻译题(文言文翻译)。

  

20191231⊙民法学: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20200102⊙国际公法学: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20200103⊙刑法: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案例分析题。

  

20200105⊙法理学: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简答题、

论述题。

  

20200107⊙宪法学: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中国法制史

20191224

【期末考试重点范围】

1.唐朝以后,汉人朝代政权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2.唐朝以前,法典的变化

3.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

4.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5.晚清到民国的宪法改变历史

6.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

7.古代的永佃权和典权

8.清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9.《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影响

10.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历史,尤其是明朝清朝时期。

  

一、唐朝以后,汉人朝代政权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1、唐朝法制特点:礼法并用、高度融合;科条简要,宽简适中;酌量古今、用刑持平;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2、宋朝法制特点: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皇帝参与审判,加强中央集权;立法及诉讼法丰富,体现经济繁荣;重视证据断案。

3、明朝法制特点:明刑弼教;刑罚严酷;维护君主专制。

  

二、唐朝以前,法典的变化

1、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2、秦朝:改“法”为“律”。

3、汉朝:增户、兴、厩三篇,称为《九章律》。

4、两晋时期:《泰始律》(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

5、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6、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7、唐朝:《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

  

三、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

1、儒家思想:

1)以“仁”为本心,“仁”即“人”;

2)强调人的自身修养;

3)追求“大一统”;

4)主旨是仁义,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仁、义、礼、智、信;忠恕、孝悌、廉耻、名节等。

2、道家思想:

1)以“道”为中心,“道”即道理;

2)适应自然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3)强调“无为而治”;

4)主旨是自然和谐。

3、法家思想:

1)以“利”为核心,“利”即利益;

2)强调通过术、法、势等手段帮助君主加强统治;

3)通过法律法规治理国家;

4)主旨是以法理治天下,即依法治国。

  

四、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1、概念: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历程:

两汉时期→春秋决狱→开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深入;

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基本完成。《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五、晚清到民国的宪法改变历史

1、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2、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宪法》

  

六、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

隋:首创。

唐:系统化、完备化。

宋:沿袭唐制。

明:乡试、会试、殿试。

清:八股文、四书五经。

  

七、古代的永佃权和典权

→教材P212

1、永佃权:承租人永久租种出租人土地且子孙可以继承耕种的权利。享有对田面、田皮的永久使用权,可以转佃、典押、出卖田皮等。

2、典权:典主通过支付典价占有并使用业主田宅,典期届满业主未赎回的,拥有对该产业的留置权和先买权的权利。

  

八、清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教材P219

1、中央:仿明→中央设立三大法司:

刑部(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审判;

大理寺(慎刑机关)→复核;

都察院(监察机关)→监察。

2、地方: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实行四级制度:知县、知府、省提刑按察司、总督巡抚。

3、特殊:满族人的司法机关、蒙藏回族的理藩院。

4、胥吏及幕友

5、审判制度:秋审、朝审、热审。

  

九、《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影响

→教科书P139思考题3

1、内容

名例律:刑种、定罪量刑、专门术语。

卫禁律:宫殿的保卫、关津要塞的保护。

职制律:职官与行政职责的职务犯罪。

户婚律:户口、婚姻、赋税、土地。

厩库律:马牛供养使用、兵甲财帛仓库。

擅兴律:军队控制、工程兴造。

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的政治犯罪。

斗讼律:斗殴、告讼。

诈伪律:诈骗、伪造。

杂律:对于犯罪规定的拾遗补缺作用。

捕亡律:逃亡犯。

断狱律: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等。

2、影响

作为唐律的代表,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对东亚各国立法产生影响。

  

十、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历史,尤其是明朝清朝时期。

1、明朝监察制度:

1)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六部并列

2)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3)六科给事对应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4)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广

2、清朝监察制度:

1)中央设都察院→最高监察机关。

2)六科给事中→监察中央六部。

3)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

4)制定监察法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

  

  

民法学

20191231

【期末考试重点范围】

一、民法的任务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2、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3、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平等

1、内涵:关系双方的人格独立、双方意志自由。

2、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

2、身份关系:亲属/监护/配偶关系等。

3、特点:非财产/专属/固有/价值上的优先性。

(四)财产关系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1、事前调整

1)确定: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拟制

2)范导: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

2、事后调整

1)修补: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2)保障:民事救济(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惩罚:剥夺权利能力/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解释倾斜等。

  

四、民法的性质

1、权利法:奉行“权利本位”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2、身份法:普通公民与非常公民;港澳台人准公民

3、私法: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对等补偿/权利回复

4、国内法:在中国领域内适用

5、实体法:赋予主体具体权利

6、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适应市场经济法律要求

7、市民社会基本法: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

  

五、民法的渊源

1、概念

1)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2)民法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2、我国民法的渊源

1)成文民法

① 民法典

② 民事单行立法

③ 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2)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三~九条

1、法律保护原则

2、平等原则:主体资格、地位、合法权益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志独立、行为自主

4、公平原则:以利益的均衡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具备基本善意,本着“讲诚实、守信用”态度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共秩序:现行法构成的规范秩序

2)善良风俗:伦理要求、一般道德

7、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1)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客体

1)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2)种类:财产、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3、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八、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符合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客观现象

2、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分类

1)事件:客观现象的发生

2)行为

① 表意行为

②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

4、构成:若干客观现象的组合

  

九、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法律规范      社会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结果

  

十、民事权利的特点、分类

1、民事权利的特点(特征)

1)由民法所确认

2)以主体的利益为核心,是一些类型化的利益

3)体现为一定范围的行为自由

4)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5)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类型)

1)按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财产权与财产权

2)按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绝对权与相对

3)按权力的作用:(支请形抗

① 支配权:人身权、物权

② 请求权:债权

③ 形成权:撤销/解除/追认/抵消

④ 抗辩权:同时履行/不安/先诉~

4)按权利的成立要件完整性:既得权与期待

5)按权利的效力目的权与救济

6)按权利的相互关系权利与权利

7)按权利与主体是否可分专属权与专属权

8)按权利所涉的不同领域: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十一、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行政保护

2)司法救济:确认/给付/形成/变更之诉

2、自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救助行为

  

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十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4、自愿救助行为(见义勇为)

  

十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是否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2、是否具有普遍性

3、是否受限制

4、是否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十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正常的成年人

2)准治产人(16周岁劳动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十六、监护的内容

1、监护职责与监护权

1)监护的意义:

① 能力弥补;

② 保护照顾

③ 监督管束。

2)监督的性质:

① 权利说;

② 义务说;

③ 职责说。

3)监护与亲权:父母的法定监护在大陆法系“亲权”。

2、监护的分类与监护人的设定

1)监护的分类:

① 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② 遗嘱监护父母担任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

③ 协议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

④ 指定监护:居委、村委、民政部门的指定

⑤ 意定监护(委托监护):本人确定

2)被监护人:

① 未成年人

② 需要保护的成年人:

A.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B.全部、部分失能的老年人。

3)监护机关:

① 监护权力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② 监护监督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③ 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①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③ 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④ 照顾被监护人;

⑤ 监督管教被监护人;

⑥ 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监护人的权利:辞职权、请求权等

3、监护的终止:

1)正常终止:损害权益、怠于职责

2)非正常终止:撤销监护人资格

  

十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目的及程序

1、目的:为了尽早确定下落不明的人在原先的家庭及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

1)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设定财产代管人、清偿债务。

2)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或意外事件满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财产发生继承,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发生变化。

  

十八、现行法律关于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规定

1、概念

1)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可起字号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

2、债务承担

1)个体工商户:

① 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

② 家庭经营/无法区分的,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 农户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② 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农户部分成员财产承担

  

十九、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目的性财产。是法律上拟制(设定)的人。

2、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存续长期性。

  

二十、《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

1)概念: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

1)概念: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2)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六、九十七条

1)概念: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2)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主自治组织法人。

  

二十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获得范围一致,自然人先获得权利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后再获得行为能力,并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能不一致。

2、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法人不具备,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不享有。

  

二十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获得范围一致,自然人先获得权利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后再获得行为能力,并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能不一致。

  

二十三、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2、有特定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3、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出资为限,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二十四、合伙的特征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5、合伙的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单独进行经营,参与诉讼;

6、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十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

2、特征:

1)是行为;

2)须合乎法律

3)是表示行为;

4)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5)是人为的法律事实,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二十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客观存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

2、区别

1)性质不同。成立只涉及个人意思,生效由法律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

① 成立要件:

A.当事人

B.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C.当事人达成合致

② 生效要件:

A.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3)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生效受国家干预。

4)法律后果不同。

  

二十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种类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

2、有效要件

1)一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①附延缓条件②附延缓期限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行为。

2、分类(发生原因)

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特点

1)具有违法性

2)实行国家干预

3)不得履行性

4)自始无效

4、效果

1)无须履行;(2)中止履行;

3)返还财产;(4)赔偿损失;

5)争议条款。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特征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3、分类

1)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通过欺诈达成的;

3)通过胁迫达成的;

4)显失公平的。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2、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无代理权人因无代理权而实施的;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4)债务人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

3、特点

1)行为已成立;

2)效力待确定;

3)取决于其他行为或事实。

4、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

  

二十八、代理的种类(分类)

1、立法分类:委托(职务)代理、法定代理。

2、学理分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代理与代理(代理)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4)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二十九、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不得从事自己代理行为

2、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

3、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十、无权代理

1、概念:是指代理权不具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

2、类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3、法律效果

1)本人的追认权与否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4)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三十一、表见代理

1、概念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要件

1)物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4)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

5)无权代理发生与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3、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应直接归属于本人

  

三十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单方允诺之债。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财产受侵害;

5)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得其他请求权。

  

三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继承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形成权

2、是否可约定不同:不可约定→可约定

3、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不同:可以→不可以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权利不消灭→消灭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允许→不允许

  

三十六、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基本权利

2)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三十七、具体人格权的种类

1、自然人:生身健姓肖名荣隐婚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3、其他:个人信息权、信用权、自由权

4、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三十八、一般人格权及其功能

1、概念

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概括性权利。

2、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独立/~平等

3、特征

1)教材观点:

①概括内涵抽象性

②权利内容广泛性

③权利地位基础性

2)法考观点:概括性、普遍性、专属性、法定性

4、功能:解释~、创造~、补充~

  

三十九、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侵妨危响誉歉损

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4)消除影响;(5)恢复名誉;(6)赔礼道歉;

7)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四十、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之间

成立>后成立

物权>所有权

2)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破除债权,如一物两卖;

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3。追及效力

  

四十一、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完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限定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四十二、物权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登记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生效的公示方法;

2)未经登记不生效,不影响债权成立。

2、动产物权——交付

1)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简易~/指示~/占有改定)

2)实物交付与拟制交付

  

四十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债权)

支绝先公法物久

1、支配权→请求权。

2、绝对权→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

3、优先性→平等性。

4、公开性→秘密性。

5、法定主义→意思自治原则。

6、有体物→行为。

7、永久性或长期性→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四十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十五、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妨害

  

四十六、《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社会团体所有权

5、所有权: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四十七、共有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93-105条

1、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按照份额);

2)共同共有(共同享有)。

2、共有权的行使规则

1)按照约定管理;

2)处分或重大修缮,经占份额三分之二或全体同意;

3)有约定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的按约定

3、共有财产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4、共有人的对内、对外关系

1)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对内: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追偿

5、共有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未约定种类,视为按份共有;

2)不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6、关于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

  

四十八、善意取得制度(教科书P160)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处分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登记已登记,不需登记已交付,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十九、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2、特别法规定:

1)海域使用权;

2)探矿采矿权;

3)取水权;

4)渔业权。

  

五十、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1)用益物权是物的使用价值;

2)担保物权是物的交换价值。

2、客体不同

1)用益物权主要为不动产

2)担保物权可不动产、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

1)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1)用益物权成立时;

2)担保物权主权利不能实现时

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1)用益物权依约定

2)担保物权与主债权同始终。

6、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1)用益物权可随标的物消灭;

2)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权

  

五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3)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3、取得

1)法律行为(合同)

2)法律行为以外(继承)

4、内容

1)承包方权利

占有、使用和收益

②自主经营权;

③依法流转权;

受补偿权;

其他权利。

2)承包方义务

维持农业用途

保护合理利用

其他义务。

3)发包方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农村土地;

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合理利用和利用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

④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土地;

⑤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土地。

4)发包方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③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组织本集体组织内农业基础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流转: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

6、消灭

1)原因

灭失或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②提前收回或交回期限届满未承包;

④被征收

⑤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2)法律后果:

返还土地义务;取回权;特别改良费用或补偿。

7、“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内容:承包费;承包期限。

2)流转:转让;入股;抵押;其他方式。

3)取得: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五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益物权

2、特征

1)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2)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内容具有限制性

3、取得方式

1)出让(协议~、拍卖~、招标~、挂牌~)

2)划拨

4、分层设立

1)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2)新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

5、内容

1)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

2)义务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使用土地;

③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6、流转方式: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

7、消灭

1)原因

①土地灭失②被收回③被征收存续期届满其他

2)后果:注销登记

  

五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

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限于农村村民

2)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用途限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4)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没有期限限制

6)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3、取得

1)设立条件:分户;落户;其他原因。

2)设立程序(申请→讨论→审核→批准→提供

①农户申请;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

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核;④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

3)设立限制:一户一处;不超标

4)流转

不能单独流转;

可与房屋一起流转;

可继承

5)登记

①作为不动产,法律规定要求登记公示;

②实践中占有也为公示方法。

4、内容

1)权利

①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②有权处分。

2)限制

一户一处②面积不超标

③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成员

3)义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5、流转限制

1)禁止单独处分;(2)处分后,不能再申请;

3)受让主体受限制;(4)一户一处,不超标。

6、消灭

1)原因

自然原因;收回和调整被征收其他

2)其他原因

①长期闲置抛弃无人继承

  

五十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共同点:

1)产生原因相同

2)救济途径相同

3)权利内容有重合

2、不同点:(地役权→相邻关系)

1)性质:独立物权→法益

2)产生方式:约定→法定

3)公示要求:登记→无需

4)形态:约定→法律列举

5)对价要求:对价→无需

6)期限:有期限→无期限

7)调整范围和要求:(不)相邻-自治→相邻-法定

8)调节限度:自治空间限度大→基于法定限度小

  

五十五、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法转动登留保三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3、动产~、不动产~、权利~

4、登记~与非登记~

5、留置性~与优先清偿性~

6、保全型~与投资型~

7、债务人担保的~与第三人担保的~

  

五十六、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五十七、人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共存的处理规定

《物权法》第176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1)债权人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十八、质权的成立(《担保法》第64条)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实际转移占有。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十九、留置权的优先性(留登抵质未登抵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六十、担保物权的竞合(竟存)

1、概念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需确定优先效力。

2、成立条件

1)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2)各权不为同一人

3、具体情形(留登抵质未登抵

1)抵押权与质权

①先抵后质:登记抵押>质>未登记抵押

②先质后抵:质>抵,不论抵押是否登记

2)留置权与抵押权

①先留后抵:债务抵押>留>所有人抵押

②先抵后留:留>抵

3)留置权与质权

①先留后质:设定质权>留>经同意的质

②先质后留:留>质

  

六十一、占有的分类(有善直自己失疵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六十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1)自力防御

2)自力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国际公法学

20200102

【期末考试重点范围】

名词解释:

一、无害通过权

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针对的是领海】

  

二、国际法

1、狭义:国际公法(国际法)

2、广义:

1)“一般国际法”: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机制。

2)“特殊国际法”:只对特定区域的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四、领海基线

是指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五、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六、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对非程序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七、条约的解释

条约当事人或其授权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说明

  

八、登临权

是指一国军舰公海上的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

  

九、斡旋:P364

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端当事国展开谈判以解决争端

  

十、国家主权原则

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彼此承认在其本国领域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十一、造法性条约

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条约

  

简答题:

十二、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国家是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居民是形成国家基本要素之一、国家行使权力的对象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执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

  

十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1、领海法律地位的基础:客观上邻接陆地领土,主观上维护陆地领土的安全

2、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

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管辖权

2)沿海国对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并受国际法限制,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十四、国际法的渊源

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2)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

  

十五、解释国际法律责任形式:P353、P358

1)中止不法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

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

  

十六、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

2、特征

1)是国家、国际组织缔结的;

2)受国际法支配;

3)是书面协议;

4)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P370

1、国际法院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种。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

1)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2)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十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干涉内政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6)民族自决

7)国际合作

8)保护基本人权

  

十九、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2、义务

1)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2)和平解决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论述题:

二十、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一元论:主体和法律本质同一体系

2、二元论:不同的法律秩序、主体、效力根据、渊源、调整对象

3、协调论相互联系。国家制定国内法并参与制定国际法,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其对国际法的立场。

4、适用方式

1)条约的直接适用:需国内法条文指引无需转化

2)条约的平行适用:转化后的国内法规则且平行

3)条约的转化适用:只适用转化后的国内规则(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须转化适用)

5、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1)民商领域:条约可优先适用(知识产权除外)

2)非民商领域:能否直接适用根据法律具体规定

  

二十一、论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1、地位

1)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生活福祉的需要;

4)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2、作用

国际法是辨别各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国际正义的标志,为建立国际秩序和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框架,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机制、程序、方法。

  

二十二、论联合国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二十三、论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由海底管理企业部和其他国家及私人公司同时进行开发。区域开发制度是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开发制度的实施已进入准备阶段。有一些国家已开始预备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称为开辟活动,这些国家被称为先驱投资者”。1990年,我国在法、日、俄、印后成为第五个先驱投资者。

  

案例分析题:

二十四、自保权(自卫权)

1、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2、广义

1)国防权(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

2)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3、行使条件

1)前提“受武力攻击”;

2)自卫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方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采取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不得影响其行使职权

4)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二十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什么是内政?)

4、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内政→国家内部的政治事务)

  

其他知识点:

1.四大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普遍)

2.外交官享有豁免权

3.无害通过权(外国航空器不享有)

4.批准程序的准与不准(不准并没有违反国际法)

5.国际法律责任(前提条件:国家的行为)

(1) P349: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6.全权委托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中国驻美国使馆的馆长)

7.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8.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主权)

9.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什么权利)

(1) 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各种资源;

(2) 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3) 制定本区域相关法律;

(4) 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执法措施。

10.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和时效现已没有)

(1) 传统: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2) 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

11.领海基线:P250-251(1992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采用直线基线)

(1) 内水→领海(12海里)→毗连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含毗连区共188海里)→大陆架

12.劫机的法律后果

13.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方式:P294

(1) 签署、交换、继承。

14.大使馆馆长的等级

(1) 大使、公使 、临时代办、参赞 、武官、秘书、随员。

1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权利

领空主权的具体表现

(1) 领空主权领空是指一国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属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

16.两个邻国界碑移动了怎么办

(1) 惩戒、恢复原状。

17.国家债务的继承规则

18.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

19.公海自由包括哪些

(1) 航行自由;

(2) 飞越自由;

(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5) 捕鱼自由;

(6) 科学研究自由。

20.引渡(整一节)

21.国家的承认

  

  

刑法学

20200103

【期末考试重点范围】

选择题、案例分析题:2009~2019历年法考真题。

名词解释:无范围。

  

  

法理学

20200105

【练习题】

单:DADDD,BCCDD,BCABC,CCCBB

多:ABC,ABCDE,ABCDE,ABCDE,BCDE

单:CCBDA,CDBBB,CDBCB,BCCDB

多:ABDE,BCDE,BCDE,ABC,ABCD

判:错错错对错,错对错错错,错错对错对,错错错错错

多:ABCD,ABCD,ABDE,BCDE,ABC

【答案更正】二单6选C(原D)   

1. 法的实施不包括立法   

2. “有权…”:授权性规范中的委托性规范。   

3. 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   

4. 狭义的法律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   

5.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合称义务性规范。   

6.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法律效力仅对特定人。

【期末考试重点范围】✖105

第一章  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的错误。

2、 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主要价值;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3、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4、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5、法的效力范围。

6、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体系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7、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分类(种类);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8、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的种类。

9、法的一般分类及其内在冲突时的适用原则;法的特殊分类。

10、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二章  法的运行

1、法的运行的环节;立法的特征;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的原则;立法的程序。

2、法的实施的环节;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原则;司法的特点;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原则;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守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

3、法适用的目标;法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5、法律推理的种类。

6、法律漏洞的分类;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第三章  法的演进

1、法产生的原因;法产生的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法产生的一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各个历史类型法的特点。

2、法的传统的概念;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法的继承的概念;法的移植的概念。

3、法系的概念;法系的划分标准;历史上存在过的主要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4、法的现代化的概念;法的现代化的类型;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特点;推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途径。

5、法治的概念;法治的丰富内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制度条件、思想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2、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法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共同点、联系、区别;法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4、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

5、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对宪法第36条的正确理解。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

2、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主要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主要措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措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主要措施。

4、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论述。

   

1 ①、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或公民意志),其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物质生产方式、自然环境、人口因素等)决定的,也受人类的理性及认识水平的影响。

1 ②、法的基本特征(普程诉权规意强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1 ③、法的规范作用(作用名称→对象)

指引→本人的行为

评价→他人的行为

预测→人们相互的行为

教育→一般人的行为

强制→违法者的行为

1 ④、法的社会作用(经政文

1、法的经济作用

1)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宏观调控

2、法的政治作用

1)调整阶级关系,实行阶级统治

2)组织国家机构,进行国家活动

3)调整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

3、法的文化作用

1)推动科学文化事业进步

2)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发展

1 ⑤、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的错误

2 ①、法的价值的概念

是指法能够以及应该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

2 ②、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基础)、自由、人权、正义、效率。

2 ③、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较,哪一个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情境下更具优先性或分量。

(两弊相权取其小)

2、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

一个具体法~→所属部门法~→特定国家法体系~。

(两利相权取其大)

3 ①、法的要素:法律概念/规则/原则/技术性规定

3 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授权性→可以;命令性→应当;禁止性→不得。

3、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

4 ①、法的渊源的概念

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载体

4 ②、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行军地民特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9)国家政策

4 ③、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判例(指导性案例)、政党政策、法理。

5、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范围:生效、失效、溯及力。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

3、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1)属人主义:民国主义。

2)属地主义:领土主义。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基础。

4)综合主义: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保护为补充。

4、法的事项效力范围: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

6 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方法

6 ②、法律体系的概念:

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不同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整体

6 ③、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刑行民商经环军诉社

1)宪法;(2)刑法;(3)行政法;

4)民法;(5)商法;(6)经济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9)环境法;(10)军事法。

7 ①、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7 ②、法律关系的分类(种类):一绝调平单一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与相对~

调整性~与保护性~

平权型(横向)~与隶属型(纵向)~

单向(单务)~与双向(双务)~与多向(多边)~

第一性~(主~)与第二性~(次~)

7 ③、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客体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种类: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行为(结果/过程)。

3、内容:法律权利(目的)与法律义务(手段)。

7 ④、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1、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客观现象

2、种类:事件、行为

8 ①、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主观方面(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过失。

客体: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8 ②、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且这些法律责任之间是冲突的。

8 ③、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责任相当原则;

4、公平原则。

5、法考大纲:效益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8 ④、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4、自首、立功免责;

5、补救免责;

6、协议免责;

7、自助免责;

8、人道主义免责;

9、赦免

8 ⑤、法律制裁的种类(宪民刑行

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

9 ①、法的一般分类及其内在冲突时的适用原则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划分标准:法的创制

2)适用规则:成文法优先

2、实体法与程序法

1)划分标准:法的内容

2)适用规则:

①大陆法系:实体法优先;

②英美法系:程序法优先。

3、根本法与普通法

1)划分标准:法的地位、内容、制定程序

2)适用规则:根本法优先

4、特别法与一般法

1)划分标准:法的效力范围

2)适用规则:特别法优先

5、国际法、超国家法与国内法

1)划分标准: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

2)适用规则:国际法优先

9 ②、法的特殊分类(公普联固

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

普通法与特别法(英美法系国家)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固有法与继受法

10①、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社会/意志性

10②、法律行为的分类(合有表积要单个民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

10③、法律行为的结构

1、主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2、内在方面:行为认知与行为能力、动机、目的

3、外在方面:行为方式(行动/手段/过程)、行为结果

  

二1①、法的运行的环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监督

 法制建设16字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1②、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特定主体的活动(主体特定性)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职权性)

3、立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程序性)

4、立法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专业性)

5、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的活动(过程性)

二1③、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P295-297

1、一元:单一制立法、一部宪法

2、两级: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3、多层次:

1)中央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宪法、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2)地方立法:

省(直辖市)、省会市、较大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立法

二1④、立法的原则

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2、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

6、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7、法考大纲: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原则

二1⑤、立法的程序

1、立法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二2①、法的实施的环节:执法/司法/守法/监督

二2②、执法的特点

1、国家权威性与国家强制

2、主体的特定性: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3、内容的广泛

4、执法具有主动性与单向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

6、执法具有自由裁量

二2③、执法的原则:合法/合理/效率原则

二2④、司法的特点:P327~328

1、权力的专属

2、严格的程序

3、启动的被动

4、运作的中立

5、裁判的权威

6、裁判的终局

二2⑤、司法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正确/及时

二2⑥、司法的原则(公平合责独

1、司法公正/平等/合法/责任原则

2、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二2⑦、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司法→执法)

1、主体不同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内容不同(活动对象):案件行政管理事务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程序行政程序

4、主动性不同:被动主动

5、独立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2⑧、守法的构成

1、主体:全民

2、范围:所有法律渊源

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2⑨、违法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主体适格

2、主观:一般有过错

3、客体:侵害社会关系

4、客观:有行为

二2⑩、法律监督的构成-主体/对象/内容/依据/方式

二211、法律监督的体系

1、国家的法律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

①内容:宪法实施的/宪法以外法律实施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监察-军事机关的监督。

②形式:听取并审议报告与汇报/视察、检查与调查/质问与询问/弹劾与罢免/受理公民的申诉。

2)行政/检察/审判(司法)/监察监督

2、社会的法律监督

1)政党~:共产党~、民主党派~。

2)公民~:诉讼~、非诉讼~。

3)社团~;(4)舆论~。

二3①、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目标

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二3②、法适用的步骤(三段论推理过程)

1、大前提:选择和确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

2、小前提: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

3、结论: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二3③、内部证成

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过程(关注的是从前提到结论是否有效

二3④、外部证成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提供前提成立的充足理由,关注前提是否合理

二4①、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1、文义解释:按照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日常意义和技术意义来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含义。

2、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3、比较解释: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或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4、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指依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

6、客观目的解释: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有效的法秩序框架、实际既存状态、法伦理原则等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二4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法律解释的分类

1)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2、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立法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司法解释)

①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行政解释)

4)地方国家机关的解释

二5、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1)大前提:法律规定

2)小前提:案件事实

3)结论:判决结果

2、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3、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A事物:具有a、b、c、d属性

B事物:具有a、b、c属性

结论:B事物具有d属性

(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要超越形式逻辑、运用辩证逻辑。

(三)其他推理(法考大纲所列)

1、反向推理:是指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

2、当然推理:是指由某个更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不那么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

1)举轻以明重

如果合法行为要补偿(轻);

则违法行为更要补偿(重)。

2)举重以明轻

如果某种故意行为不受刑事处罚(重);

则该种过失行为也不受刑事处罚(轻)。

3、设证推理(又称为推定):是指从某个结论或事实出发,依据某个假定的法则,推导出某个前提或曾经发生的事实。

1)经验推定:根据经验进行推定

2)规范推定: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推定

二6①、法律漏洞的分类

1、根据法律对于某事项是否完全没规定:全部/部分漏洞

2、根据法律漏洞的表现形态:明显/隐藏漏洞

3、根据法律漏洞产生的时间:自始/嗣后漏洞

二6②、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1、目的论扩张

2、目的论限缩

  

三1①、法产生的原因

1、经济原因:生产力、社会分工、私有制

2、政治原因:国家的产生

3、社会文化原因:智力与理性的发展、自主意识形成、语言的产生

三1②、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存在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3、法律诉讼与司法审判的出现、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

4、监狱的出现

三1③、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实施机制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保障力量不同

三1④、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调整机制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内容上: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三者不断分化、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三1⑤、法的历史类型

1、概念:是指按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的法所作的划分。

2、进化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3、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三1⑥、各个历史类型法的特点

1、奴隶制法:

1)确认和维护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关系

2)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维护等级特权,维护专制王权

3)惩罚方式(刑罚)残酷、野蛮

4)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2、封建制法:

1)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封建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最高立法者与司法官

3)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

4)刑罚残酷、野蛮

3、资本主义法: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政治统治;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

4)维护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4、社会主义法:人民/民主/科学/发展性。

三2①、法的传统的概念

是指特定国家和民族世代相传、碾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三2②、法律意识的概念

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三2③、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华法系(德礼族刑诉天理

1、秩序规范基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秩序价值基础: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法律体系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重刑轻民;

4、秩序形成方式:重视调解、无诉是求;

5、规范适用: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总之,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三2④、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为代表(宗人私义

1、法律受宗教的影响较大;

2、强调个人的地位和价值;

3、私法文化相对发达;

4、以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2⑤、法的继承的概念

是指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与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继受。

三2⑥、法的移植的概念

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3①、法系的概念

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所作的宏观分类;

凡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三3②、法系的划分标准

1、法的历史来源;

2、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

3、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

4、特定的法律制度

三3③、历史上存在过的主要法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

1、大陆法系(民法/罗马/德意志/法典法系)

3、英美法系(普通/判例/海洋法系)

3、伊斯兰法系

三3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思维方式:演绎思维→归纳/类比思维

2、法的渊源: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

3、法律分类:公法/私法→普通法/衡平法

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

5、立法倾向:法典编纂/学者立法→单行立法/法官造法

6、哲学倾向: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三4①、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

三4②、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1、内源性(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特点:主动性、独立性、稳定性。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许多发展中国家)

特点: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

三4③、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三4④、推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途径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进一步从以下方面积极推动法的现代化转型:

1、将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2、把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3、把制度改革与观念更新相结合,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法律体系;

4、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5①、法治的概念

1、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2、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3、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4、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比较(法制法治)

1、属性不同:横向静态纵向动态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legal system 法律及其制度rule of law法的统治

3、与民主的关系不同:与民主非必然联系与民主有必然联系

4、经济条件不同:不必然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

三5②、法治的丰富内涵(权威良法人权国权

1、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2、法治意味着:良法之治

3、法治意味着: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4、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三5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社会结构条件

1)以生活世界结构的分化或理性化为前提条件和基础,人成为自主和个体化的独立平等的主体;

2)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为基础;

3)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为基础;

4)以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功能专门化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2、制度条件

1)有完备优良的法律体系;

2)有科学(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3)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

4)有健全的法律职业制度。

3、思想条件

1)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摒弃人治;

2)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制约权力;

3)树立人人平等观念,反对特权。

  

四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

①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②社会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决定法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2)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功能发挥等均以社会为基础

2、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作用于社会

1)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2)促进社会变迁与社会发展;

3)纠正社会存在的各类问题。

四2①、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1、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

1)生产力对法的间接决定作用

2)生产力对法的直接决定作用:发展水平/变化

①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法的发展水平

②生产力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直接/间接

四2②、法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关系

1、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产生/发展/消亡/性质/内容)

2、法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1)确认、巩固、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限制、削弱、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四2③、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的影响

1)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提高了立法质量;

2)深深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

3)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战;

4)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

5)导致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的困难。

2、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1)法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

2)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3)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4)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伦理风险等有规制和防范作用。

四3①、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

1)法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要求,宪法和法律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的内容;

4)政治的发展变化可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1)维护政治统治:

①法可以确认社会各阶层和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②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和集团的政治目的和要求;

③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

④法通过制裁措施,捍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2)制约政治权力:

①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②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③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3②、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共同点、联系、区别

1、共同点: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历史使命。

2、不同点: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稳定性与程序化程度。

3、联系:

1)共产党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指导法律的实施。

2)法对执政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政策的出台、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四3③、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2、法依赖国家权力;

3、法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制度的实质:将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四3④、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四4①、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对法的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应具有道德性);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如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对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2、法对道德的作用

1)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

2)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3、法与道德相互关系原理的启示

1)法律与道德不可偏废;

2)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有机统一;

4)公民既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更要加强道德修养、心性善良。

四4②、法与道德的区别

1、相同点:

1)同属于上层建筑;

2)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

3)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不同点:(法律→道德)

1)产生的社会条件:私有制/阶级/国家→人类产生/进化

2)形成方式:国家制定认可→通常自发形成

3)表现形式:规范性文件/判例→一般不成文

4)调整范围:一定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关系

5)作用的侧重点:外部行为/结果→内心世界/动机

6)实施的保障方式:国家强制力→内心信念/社会舆论

7)实施基础:国家能力与权威→道德观念与情感

8)哲学理论基础:人性恶/抑恶→人性善/扬善

9)性质:他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

四5①、宗教对法的影响

1、宗教可以推动或影响立法;

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3、宗教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4、宗教对法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四5②、法对宗教的影响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也可以作为异教的压制力量。

2、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纷争持中立态度。

3、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5③、对宪法第36条的正确理解

1、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宪法和法律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法律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

3)国家通过法律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1①、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社义治理国福安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小康族兴中国梦,改革制度党执政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五1②、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马列毛邓三科习,宪民社国标族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 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国家

在党领导下坚持中特制度,贯彻法治理论,形成: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1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民平等德实际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五1⑤、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

1、形成:(规施监保党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坚持:(国执行国政社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2①、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主要内容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措施

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五2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2、完善立法体制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五2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深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五2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措施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权力配置

3、推进公正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五2⑤、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2、推进多层次领域依法治理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3①、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五3②、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主要措施

1、坚持依法执政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6、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7、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五4、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论述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宪法学

20200107

【期末考试知识点范围】

1.宪法的结构

2.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的职权

3.宪法的分类

4.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5.宪法的解释

6.立法法的备案审查制度

7.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8.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0.监察委员会

11.民族区域自治

12.政治权利

13.人权

14.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

15.监督权

16.人身自由

17.我国的选举制度

18.制宪权

19.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

20.国体与政体

21.宪法的修改

22.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23.宗教信仰自由

24.受教育权

25.劳动权

26.休息权

27.权利与基本权利

28.宪法惯例

29.宪法的基本原则

30.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

3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十六、人身自由

1、概念: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2:具体表现:

1) 生命权的保障。生民权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基本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而人是以生命的形式存在的,所以生命权受宪法保护。

2)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3)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权不容侵犯。

4)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不得随意搜查、不得随意查封。

5)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十七、我国的选举制度

1、我国的选举原则(普平直间密

①普遍性原则

②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④秘密投票原则

2、我国的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择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县级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再由下级人大选举出上级人大代表。

3、我国的选举方式

①从选民的角度来看,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②从被选举人的角度来看,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十八、制宪权

1、概念: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

2、我国的制宪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制宪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所以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

  

 十九、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

基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十、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本质。我国宪法对国体作出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对政体作出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十一、宪法的修改

1、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1)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 (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二十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不得随意搜查、不得随意查封、不得随意破坏。

  

 二十三、宗教信仰自由

1、概念:公民可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2、基本内容: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基本原则:合法性/政教分离/各宗教一律平等/独立办教原则

   

 二十四、受教育权

1、概念:公民享有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

2、基本内容:

①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二十五、劳动权

1、概念: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基本内容:

1)劳动就业权。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地就业机会。

2)取得报酬权。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3、规定: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有义务参加劳动。

  

 二十六、休息权

1、概念: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享有消除疲劳、恢复劳动的权利。

2、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休假制度:

①公休日制度 ②法定节假日制度 ③ 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十七、权利与基本权利

1、联系:公民权利包含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2、区别:

1)范围不同,公民权利的范围更大,法律不禁止即有权利。

2)重要程度不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所以更加重要。

3)地位不同,两者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二十八、宪法惯例

1、概念: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2、现状: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并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

3、意义: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在英国,“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二十九、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6、法治原则

  

 三十、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

1、我国的国家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3、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4、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5、表现为: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三十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概念: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2、内容:(姓肖名荣隐

①名誉权 ②荣誉权 ③姓名权 ④肖像权 ⑤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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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汇总;

《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

《国际公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

《刑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汇总;

《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

  

  

【标签】

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国际公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

  

20191224_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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