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7,单位受贿罪。
2.388,受贿罪,斡旋行为。
3.388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389,行贿罪。
(1) 第一款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款是回扣,第三款是被勒索给予的。
5.390,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现在比旧版严格,旧版是可以减轻或免除。
6.390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391,与387关联相似。对单位行贿罪。
8.392,介绍贿赂罪。
9.393,单位行贿罪。
10.394,贪污罪。
11.39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包括合法收入。
(1) 证明是来路不明则是贪污贿赂罪。证明不了犯此罪。
12.396,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 几个领导一起决定私分给个人,
1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土地是中山市的,是国家的,是国有的。电科大是CEO管家,加了一条章程,可以就一定增值份额享有所有权。如果变成民办,有可能变成私分国有资产的风险。
第九章:渎职罪(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已经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14.39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 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
(2) 徇私舞弊是帮助好友。
(3) 有关规定/相关规定,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条文不明确,模糊条文。
15.398,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6.399,徇私枉法罪(刑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第一款是法院的刑事庭,第二款是民事庭行政庭的法官,第三款是执行庭法官。
(2) 第四款收受贿赂➕前三款,是特别规定,择一重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399之一,枉法仲裁罪。
(1) 主体:仲裁员。
18.400,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 主体:监狱看守所。
19.40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 主体:监狱和中级人民法院。
(2) 假释:监狱部门提出申请,中级法院审核。
20.40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 主体:所有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机关。
21.40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 主体:工商局、证监会。
22.40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 主体:国税局、税务局。
23.40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 主体:税务局。
24.40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 主体:国企人员。
25.407,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
(1) 主体:林业局。
26.408,环境监管失职罪。
(1) 主体:环保局。
27.408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1) 主体:食监局。
28.409,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 主体:疾控中心和卫生局。
29.4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 主体:自然资源部(过去的国土局)。
30.411,放纵走私罪。
(1) 主体:海关。
31.412,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1) 主体:检验检疫部门。
32.41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 主体:检验检疫部门,有可能合并到海关。
33.41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 主体:管伪劣商品的部门。
34.415,办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 主体:公安机关的出入境处。
35.416,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 主体:公安局。
36.41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 主体: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
37.418,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 主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人社局)、教育局。
38.41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 主体:博物馆。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全体军人(包括武警战士)
39.420,军人违反职责罪。
40.421,战时违抗命令罪。
41.422,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42.423,投降罪。动机:贪生怕死。
43.424,战时临阵脱逃罪。
44.425,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5.42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6.427,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7.428,违令作战消极罪。
48.429,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9.430,军人叛逃罪。
50.43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1.432,故意/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
52.433,战时造谣惑众罪。
53.434,战时自伤罪。
54.435,逃离部队罪。
55.436,武器装备肇事罪。过失。
56.437,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7.438,盗窃、抢夺武装装备、军用物资罪。
58.439,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9.440,遗弃武器装备罪。
60.441,遗失武器装备罪。
61.44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2.443,虐待部属罪。
63.444,遗弃伤病军人罪。
64.445,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65.4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66.447,私放俘虏罪。
67.448,虐待俘虏罪。
68.449,战时缓刑。
(1) 撤销原判,不留案底。
69.450,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1) 消防员在我国属于武装战士。
70.451,战时的概念。
附则
71.452,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72.附件一:全部失效。
73.附件二: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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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柏浪涛、徐光华、罗翔。
民法:孟献贵、钟秀勇、张翔、曹兴明、韩祥波。
刑诉:向高甲。左宁(打个问号)。
商法:随意。
【期末考试题型】
法制史:选择题(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翻译题(文言文翻译)。
刑法学:选择题(单选➕多选➕不定项)、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
【最后一堂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