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29,刑法学-黎志慧

【刑法学期末考试】

新增题型:名词解释。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1.交通肇事罪:行政立案:死一人或重伤三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撞到人后逃逸人死了,撞到人后逃逸撞死别人。

3.共同过失肇事:监督过失、指挥过失共犯。

4.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车、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

5.原因自由行为:醉酒驾驶、吸毒驾驶。

6.120条之六,普通人要注意这一条款,朋友圈微信群传播或者手机相册持有有关恐怖活动的视频,犯此罪。

7.吸毒不犯罪而是行政处罚,但是容留吸毒是犯罪。

8.120条,和犯其它罪,数罪并罚。

9.126条是单位违规犯罪。

1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128条第3款,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完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 射击运动员把枪借给朋友,朋友犯罪,射击运动员犯第三款;

(2) 身份不同:警察等公务员构成第二款;射击运动员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第三款(没有严重后果不犯罪)。

1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是一般犯罪,第141-149条是特别犯罪。第140条是数额犯,五万以上。

12.走私罪:走私汽车不属于特殊物品。

13.走私特殊物品:武器、弹药、假币。

14.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海关与税务局。垂直管理,代表国家在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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