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22,民法学-张喻忻

一、赠与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概念:《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性质:

1、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生效)

2、赠与人须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3、为转移财产的合同(是跟买卖合同一样,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4、为双务合同

5、为不要式合同(不需要书面、备案、审批的形式)

(二)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标的物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大多数的无偿的合同,如果要赔偿责任的话,原则上都要求责任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赔偿。比如:无偿的保管合同。

2、瑕疵担保

《合同法》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

1.动产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

2.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进行登记对抗,对抗善意第三者(不知情第三人)。

3.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4.明星参加慈善募捐晚会捐100万,晚会结束,如果明星不交100万,晚会主办方可以提起诉讼追回100万,明星不可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

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

构成要件(法定条件):《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

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3、赠与人拒绝赠与履行:《合同法》第195条。

二、借款合同

(一)概述

1、概念:《合同法》第196条。

1.例外:《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其他借款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2、性质

1

2)一般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

3)标的物为金钱

(二)效力

1、贷款人的义务

1)依约提供款项:

《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第200条、第210条。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2)保密

2 借款人的义务

1)按期收取借款:《合同法》第201条第2

2)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合同法》第202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法》第203

4)按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6

关于贷款利率:《合同法》第204211

1.法定利率24%,当事人自愿偿还的以36%为限,超出36%可要求返还。

2.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三)终止

1.《合同法》第190条:附义务的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这里的义务是给付义务,具有债务效力。附义务:对价的行为或者劳务,而提出的某种希望或者忠言不是附义务。

  

三、租赁合同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性质

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为有偿合同

3)为诺成合同

4)非永续性:《合同法》第214条,不超过20年,续签不超过20年。如果永久的话,就与物权法的永久居住权冲突。

1、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合同法》第216

修缮义务:《合同法》第220

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33228

费用偿还义务:《合同法》第221

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担保物的义务(一般一租两押)

2、承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

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22

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法》第226-231-227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合同法》第235

3、特别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同等条件)

必须同等条件,比如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是不同等条件。一次性支付现金和一次性支付支票是同等条件。

(三)风险负担

1、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2、租金风险负担:《合同法》第231

(四)变更和终止

1、变更

1)出租人的变更

2)承租人的变更:(《合同法》第234224条)

租赁权的法定让与:《合同法》第234

租赁权的让与

转租:《合同法》第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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