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大陆架
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l 大陆架划定标准
深度达200米,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l 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
不应超过350海里
l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固有权利、专属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
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l 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无害通过权。
l 大陆架的划界
1958年《大陆架公约》
第三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1958年《公海公约》对公海的定义: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1.公海违反国际强行法,国家可采用普遍管辖权追究责任。
l 公海自由
公海是自由的,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向所有国家开放,排除特定国家将公海的一部或全部据为己有或行使垄断权利。
内容: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科学研究自由。
l 航行自由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1.如果没有悬挂国旗的,被视为海盗,人类的公敌。
l 公海的法律制度
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
船舶是一个国家的移动领土。
船旗国的义务
船旗国应责成悬挂起旗帜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对海上的遇难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
l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
1.只有触犯国际强行法。船舶具有属地性,具有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时,有权行使登临权和检查权:
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l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遵守规则: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只有中断才可以在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甚至击毁;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终止。
1.英国孤独号案
l 国际海底区域
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海洋法公约》使用了“区域”的表述形式。
l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行使主权权利。
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l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平行开发制”即采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开发的方式。
提供两块矿址:“保留区”“合同区”。
l 海底争端
l 海底争端分庭
第十二章:空间法(教材书P271)
1.公海的上空叫“公空”,领土上空叫“领空”,上空110公里。
2.空间:空气空间、外层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