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13,民法学-张喻忻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含义

广义:合同的主要要素的变更。

狭义:主体不变,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程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原本是公园绿化用地,我卖给你,你想把地变成商住地。需要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2.如果当事人有矛盾约定不明,则推定为未变更,按照原合同来。

3.当事人协商一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71)股权转让(过半数同意)

4.对方提交给法官变更合同的通知(微信截图),本方辩解: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要求提供

三、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概述

二、特征

(二)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赡养合同抚养合同)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享有转让的有效债权

3、意思表示无瑕疵

(三)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效力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含义和方式

(二)有效条件

1、经债权人同意。

2、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手续。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既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二)合意概括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经对方(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三)法定概括转让

1、因继承而发生。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

1.二审辩诉书,承认一审,对一审某个观点的不符。其一,根据法条”……故某某与某某,认定xxx,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的转让的是权利义务,合同无效的转让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合同消灭),是指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原因

目的到达

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直接规定

三、效力

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

一、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三)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一方表明不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

(一)不可抗力

(二)一方表明不履行

(三)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

(四)迟延履行或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拿到三证)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一方主张,应通知对方。提起诉讼(确认之诉)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溯及力问题

解除后,尚未解除,终止履行。

(二)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四节:抵消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

二、法定抵消

(一)概念

(二)条件

双方互负有债务和债权

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均届清偿期

债务可抵消的

(三)方法和效力

三、合意抵消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节:提存

一、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性质

二、条件

(一)主体合格

(二)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原因合法

无正当理由拒绝、下落不明、死亡、其他。

(四)客体适当

1、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

2、提存标的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不动产不适于提存;动产的有毁损灭失危险的物、易腐易烂、提存费用过巨的物,可按法定程序变卖后将其所得价款提存。

三、程序

四、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费用债权人承担。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第六节:债务免除与混同

一、债务免除

(一)概念和性质

(二)成立条件

(三)效力

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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