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含义
广义:合同的主要要素的变更。
狭义:主体不变,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程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原本是公园绿化用地,我卖给你,你想把地变成商住地。需要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2.如果当事人有矛盾约定不明,则推定为未变更,按照原合同来。
3.当事人协商一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71)股权转让(过半数同意)
4.对方提交给法官“变更合同的通知”(微信截图),本方辩解: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要求提供
三、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概述
二、特征
(二)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赡养合同抚养合同)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享有转让的有效债权
3、意思表示无瑕疵
(三)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效力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含义和方式
(二)有效条件
1、经债权人同意。
2、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手续。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既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二)合意概括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经对方(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三)法定概括转让
1、因继承而发生。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
1.二审辩诉书,承认一审,对一审某个观点的不符。其一,根据“法条”……故某某与某某,认定xxx,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的转让的是权利义务,合同无效的转让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合同消灭),是指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原因
目的到达
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直接规定
三、效力
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
一、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三)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一方表明不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
(一)不可抗力
(二)一方表明不履行
(三)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
(四)迟延履行或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拿到三证)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一方主张,应通知对方。提起诉讼(确认之诉)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溯及力问题
解除后,尚未解除,终止履行。
(二)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四节:抵消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
二、法定抵消
(一)概念
(二)条件
双方互负有债务和债权
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均届清偿期
债务可抵消的
(三)方法和效力
三、合意抵消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节:提存
一、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性质
二、条件
(一)主体合格
(二)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原因合法
无正当理由拒绝、下落不明、死亡、其他。
(四)客体适当
1、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
2、提存标的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不动产不适于提存;动产的有毁损灭失危险的物、易腐易烂、提存费用过巨的物,可按法定程序变卖后将其所得价款提存。
三、程序
四、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费用债权人承担。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第六节:债务免除与混同
一、债务免除
(一)概念和性质
(二)成立条件
(三)效力
二、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