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和意义
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理解与适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关系➕劳务关系。)
1.但书条款:……可以,但是……的除外。
2.兜底条款:……其他情形。
3.引致条款:参考其他部门法条文。
(三)注意问题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通知书、运输,不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1.通知费:依申请行为。
2.诉讼费:依职权行为。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次债务人)
3、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诉讼的成立将使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概念
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1.法律上的“善意”➡️不知情。
2.知道➡️法律上的“知情”➡️不善意➡️恶意或者过错。
(四)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一年”“五年”,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
2、对第三人的效力。仍然存在。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只有物权优先性,债权是平等。
1.甲欠乙300万,欠丙400万,欠丁600万。乙打官司。
2.能设物权的不设债权,能设特殊债权的不设一般债权。
3.债务清偿顺序(《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节:合同担保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的制度。
特征:
(一)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l 担保
人的担保(保证):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信用
物的担保: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
第二节: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人的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为了自己的债务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法人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
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责任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1、无约定,六个月。
2、连带责任,六个月。
六、承担和免除
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当事人追偿。
第三节:定金
一、概念和种类
二、定金与预付款
三、定金罚则
四、定金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约定期限。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约定,不得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话超额的部分无效)
五、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
(二)预先给付的效力
(三)担保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物的担保
一、抵押
二、质押
三、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