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07,民法学-张喻忻

【本节课堂总结】

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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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一、概念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二、特征

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例外情况

当事人可以不实际履行,而用其他方法加以代替: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的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格或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政府定价指导价。

3、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不动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不明确,随时,但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卖方),上涨按原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买方),上涨按新价格,下降按原价格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合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一)向第三人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一)概念

(二)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效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一)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三)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自己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本节课堂总结】

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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