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06,民法学-张喻忻

【本节总结】

合同的效力体系、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的概念、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种类;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

《合同法》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不同规定;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撤销权消灭的不同规定;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PPT&讲课案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体系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一般要件:(有效合同)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1.不是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的情况:纯获利益。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1.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

1、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后生效

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生效或失效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种类:

1-5、《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无行为能力,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表见代表)

4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T3,无权处分有效

1.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案例(为庆贺小红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赠送1000元价值的古筝……)诉讼请求书:诉请要求:1、请求撤销。2、返还原物。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他的效力待定,要等待有追认权的第三人追认,现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不同意该交易,即拒绝追认。虽然过了三个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对人催告一个月以后才无效,但是相对人小杰的父母没有催告小红的姑姑,所以有效。故此时此刻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无效的结果要返还原物。故综上所述该交易无效。诉讼人署名、注明时间(诉讼时效)。

3.案例(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狗……)甲已经不能返还自己的狗了。丙是善意取得。违约侵权的责任。乙赔偿甲精神损害赔偿。

四、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关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引致《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有规定第三人

2.关于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年内;引致《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大误解”“三个月内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条件的含义与特征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四)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二)生效期限与失效期限

1.《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条件未必成就,而期限必定到来

2.双方买卖小鸡孵化,合同写明小鸡长大后,但是遇到鸡瘟疫事件小鸡死了,买方不还钱理由是买方觉得这个是附条件,小鸡死亡是条件没有成就,卖方觉得这个是附期限,期限必定到来。最后法官决定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将小鸡长大后解释为附期限,所以买方要付这个钱。

  

  

【本节总结】

合同的效力体系、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的概念、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种类;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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