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取得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流转方式: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
(六)期限和续包:《物权法》第126条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七)法律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1.调整:不能减少只能增加。
2.这个规定是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很大,所以要约束村干部的权利,法律为了保护弱者。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二)取得
取得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划拨。
(三)分层设立:《物权法》第136条
1.分层设立:高空高铁、地面公路、地下地铁。
(四)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流转
流转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六)消灭
原因:存续期届满;征收土地;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其他原因。
后果:注销登记。
l 现行土地制度的“双轨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l 改革方向:(2013年十八届会议文件第11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
(2)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用途仅限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4)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没有期限限制
(6)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二)取得
1、设立
(1)设立条件:分户;落户;其他原因
(2)设立程序
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
(3)设立限制:不超标;一户一处。
2、流转
不能单独流转;可与房屋一起流转;可继承。
3、登记
作为不动产,法律规定要求登记公示
实践中占有也为公示方法
(三)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
(2)在房屋所有权一起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有三点限制:P207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四)流转的限制
1、禁止单独处分,只能与其上房屋一并处分
2、与其上房屋一并处分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3、受让主体受到限制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五)消灭
☐ 原因:自然原因;收回和调整;被征收;其他原因(长期闲置、抛弃)
《物权法》247-250、《土地管理法》62条
五、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接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2、特征
(1)从属性,附属于需役地;
(2)不可分性,存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全部。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1、共同点
(1)产生原因相同
(2)权利内容有重合
(3)救济途径相同
2、区别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性质:独立的物权 → 法益
产生方式:约定 → 法定
公司要求: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 无需登记
形态
对价要求
期限:有期限 → 无期限
调整范围和方法:相邻或不相邻;自治 → 相邻;习惯、法定
调节限度:有自治空间、限度大 → 基于法定、限度小
(三)取得
1、设立
2、转让不能单独转让
☐ 随
(四)内容
1、权利
2、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
3、供役地
(五)消灭
1、事由
(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 (2)
2、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