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适用善意取得(追究后返还特定物给当事人):遗失物;对于赃物,没有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文物。
2.1000元被偷,不是返回原物,追究是等量物。
3.《物权法》新规定,如果共有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旧规定是共同共有。
4.法考题2016/3/53:按份共有的转让不需用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转让没有规定谁份额多就得到支持;必需在同等条件下对比,如果一方一次性付款,一方分期付款,则一次性付款者有优先权,分期付款者被排斥;在共有人之间转让决定权决定于卖方与其他共有人无关。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二)特征
1、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主体必须2个以上
3、因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4、内容复杂
5、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类型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信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三、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四、行使相邻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第五节:共有
一、共有概述
(一)概念
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共有的实质:一个权利上有多个主体。
(二)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2、客体的特殊性
3、内容的特殊性
(三)种类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必需在同等条件下对比,如果一方一次性付款,一方分期付款,则一次性付款者有优先权,分期付款者被排斥。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分
(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同共有
2、家庭共同共有
3、遗产分配前的共同共有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概念和原则
(二)分割请求权
(三)分割的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四)分割的效力
各共有人就其分的部分取得单独所有权
共有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节:用益物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
是他物权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3、实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以物的使用价值为设立基础。
“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货畅其流。”
l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
l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内容不同:物的使用价值 → 物的交换价值
客体不同:主要为不动产 → 不动产、动产、权利
独立性不同:独立物权 → 从属物权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成立时 → 主权利不能实现时
权利存续期间不同:依约定 → 与主债权同始终
☐ 权利消灭原因不同:
(三)种类
1、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役权(地役权——乡村/城市地役权;人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永佃权、地上权。
《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
《瑞士民法典》:地役权、用益权、土地负担。
《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意大利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台湾民法: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
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2、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我国特别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探矿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取水权(《水法》)、渔业权(《渔业法》)。
(四)用益物权的保护
1、对所有权人的限制:《物权法》第120条
2、征收、征用补偿:《物权法》第121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与特征:P187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继承)
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
1.“转让”是新法加入的。
(三)内容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P19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