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018,民法学-蒋先进

【讲课案例】

1.村民张某向王某借一头母牛……——原物取得所有权,其孳息也必定取得。

2.甲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乙将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引起纠纷。——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3.购得赃物的人请求的赔偿损失直接找小偷。遗失物鼓励拾金不昧,如果适用善意取得的话与规定相冲突。

4.实践当中,不认定善意取得,不保护。只要是贪污受贿拿去卖,如果是犯罪人交代哪个人买到,追到了就得归还。

5.法考考试标准答案和司法实践的标准有差距,越工作的人越考不过。因为法考的题目都是虚假虚构的。实践中有很多司法政策,轻型案件有社会效果。

6.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犯罪所得)、拾遗物。

7.继受取得:继承、受赠、买卖。附合属于原始取得。

8.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都可以约定。有约定,则风险转移。没有约定则按交付,交付完则风险转移。

9.丢失物品后过了招领期被拍卖,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丢东西的人发出悬赏愿意付出代价寻回物,悬赏承诺要履行。拾得人有主张报酬的权利。拾得人如果恶意不给的话,构成侵占罪。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106条)

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去的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必需实际支付对价;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1、在对建筑物区分的基础上产生;

2、权利主体是业主;

3、内容由三项权利构成,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4、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二、专有权

(一)概念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二)特征

1、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2、客体具有特殊性;

3、权利行使具有特殊性;

4、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着其他权利的配置(如车位配置)。

三、共有权

(一)概念

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二)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

3、客体较为广泛(P116);

4、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5、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

四、共同管理权

指业主给予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参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行驶

共同制定

请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对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及其权利行驶的划分(第70-73条)

2、关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特别规定(第74条)

  

【讲课案例】

1.专有部分:业主买的房。

2.共有部分:电梯、楼道、天台、小区道路、绿化带、物业管理用房……

3.经营性用房:小区一楼靠外面的商铺。

4.车位最少最低要按1:11:2来配,买一间房两个车位。先公告,按照一户一位,有多余的话,剩下的才能对外开放,这就是车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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