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017,民法学-蒋先进

补充内容:物权行为

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

1、意思主义的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结果,交付和登记只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做区分。

3、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

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交付和登记等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要件,才产生物权。

《物权法》的规定:第六、九、二十三条

补充内容:物权法的功能

(一)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保护人权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为社会财富的创造确立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排

1、促使资产转化为资本,有效配置资源;

2、为人们创造财富的行为提供持久稳定的激励机制,由恒产恒心

3、对财产归属的清晰界定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供经济效率,避免公地悲剧

1.一车二卖,都没登记,以交付方为主;一方交付,一方登记,以登记方为主。

   

1、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

☐ 2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39

(二)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制在法律上体现

(三)所有权的特征

自物权

独占权

原始物权

完全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归力(溯及力)

(四)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

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征收、征用制度

所有权的社会化(国家、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出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妨害

二、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国务院

国家所有权的涉及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46-55

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第56-57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58条)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4、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法(《物权法》第59-60条)

1)集体成员自己行使

2)代表行使

5、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及救济方法(《物权法》第63条)(对比国家所有权少了截留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64-65条)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第66条)(对比国家所有权少了截留”“私分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物权法》第69条(寺庙宗庙)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准所有权:《物权法》第68条(毕业论文探讨)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生产

孳息(天然孳息:果树生长果实;法定孳息:存款利息、股权红利)

国家强制取得(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国家当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先占(捡垃圾)

添附(附和、混合、加工)(高楼加楼层、金条改造金戒指)

(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取得法人终止后的财产

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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