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补充内容:物权行为
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
1、意思主义的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结果,交付和登记只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做区分。
3、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
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交付和登记等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要件,才产生物权。
《物权法》的规定:第六、九、二十三条
l 补充内容:物权法的功能
(一)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保护人权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为社会财富的创造确立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排
1、促使资产转化为资本,有效配置资源;
2、为人们创造财富的行为提供持久稳定的激励机制,由“恒产”而“恒心”;
3、对财产归属的清晰界定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供经济效率,避免“公地悲剧”。
1.一车二卖,都没登记,以交付方为主;一方交付,一方登记,以登记方为主。
1、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
☐ 2、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39条
(二)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制在法律上体现
(三)所有权的特征
自物权
独占权
原始物权
完全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归力(溯及力)
(四)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
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征收、征用制度
所有权的社会化(国家、集体所有权)
l 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出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妨害
二、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国务院
国家所有权的涉及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46-55条
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第56-57条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58条)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4、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法(《物权法》第59-60条)
(1)集体成员自己行使
(2)代表行使
5、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及救济方法(《物权法》第63条)(对比国家所有权少了“截留”)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64-65条)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第66条)(对比国家所有权少了“截留”“私分”)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物权法》第69条(寺庙宗庙)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准所有权:《物权法》第68条(毕业论文探讨)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生产
孳息(天然孳息:果树生长果实;法定孳息:存款利息、股权红利)
国家强制取得(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国家当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先占(捡垃圾)
添附(附和、混合、加工)(高楼加楼层、金条改造金戒指)
(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取得法人终止后的财产
其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