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008,宪法学-王翔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和立宪。

制宪权主要思考:谁能够制定宪法?谁又是如何产生的?

1.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三、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主要方式:

1、全面修改:

(我国1982年宪法,正是由于经济、政治以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国:1975、1978、1982,均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1)直接修改;

2)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

我国:1988、1993、1999、2004、2018,五次运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3、宪法修改的界限:世界上有一些宪法,自己条文规定某些条纹不得修改。

《意大利宪法》: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对象。

《法国宪法》任何有损于领土完整之修改,不得着手修改。

《德国基本法》:联邦制以及人的尊严。

二、宪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及法律所适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语义解释“政治权利”

《宪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目前,世界上有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英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2、普通法院解释制(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德国)。

【讲课案例】

1.法理上的探讨(论文答辩):宾馆里,默示情况下清洁工作人员会去你房间打扫、“请勿打扰”才禁止去你的房间打扫、必须打灯才允许工作人员去你房间打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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