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本性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强调实质上的平等)、自卫权、管辖权。
l 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两方面:自主性;排他性。
l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l 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
l 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事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l 国家豁免权
不受别的国家管辖。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国法院的管辖。
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其根据是国家平等。
依据国际习惯法,一个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1991年,第2条第1款。
l 国家豁免的范围(是国家豁免的一个核心问题)
绝对豁免、相对豁免。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l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家及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对某一社会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客体主要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l 国家承认
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l 国家独立
主要指殖民地和附属国摆脱
l 国家合并
两个和两个主权国家合并成一个主权国家。
l 国家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国家。
l 国家分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独立,母国不复存在。
l 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唯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l 承认的方式
法律承认、事实承认。
l 附条件的承认(承认是单方行为,附条件算双方行为)
l 承认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