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杜法考】
20190928,刑法攻略先修版–柏浪涛
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市海珠区)
上午场:09:00-12:00
下午场:14:30-17:30
复习的方法论
一、六大理念
1、选择正确的命题立场
新中国法律一开始学习台湾的后来发现台湾学习日本,转而学习日本的后来发现日本学习大陆法系源头德国。
【案例 1 】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叫爷爷帮他在外面望风。狗蛋强奸既遂。由于犯罪主体的10岁狗蛋不具有犯罪年龄能力,所以狗蛋无罪。但是爷爷如何判?
运用四要件理论存在缺陷:
强奸罪的帮助犯?×。主体无罪,没有实行犯。
强奸罪的从犯?×。主体无罪,没有主犯。
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是爷爷指使狗蛋强奸的才能判这个罪。
无罪?✓。主体无罪,爷爷无罪。
运用两阶层理论评价:
爷爷构成强奸罪帮助犯。实行犯是狗蛋,是违法阶层的实行犯。狗蛋与爷爷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二人构成违法阶层的共同犯罪。在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狗蛋,因其不具备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能够谴责爷爷,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帮助犯)。
2、善用体系思维和逻辑思维
【案例 2 】孙悟空给猪八戒一个好的人参果希望他噎死,虽然有故意主观要件但给的是好的所以无罪。
【案件 3 】孙悟空给猪八戒有毒的人参果希望他噎死,最后猪八戒噎死了,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运用逻辑思维。如果毒药还没流到身体就已经被噎死了,危险流被阻断,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毒药流到身体里面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l 因果关系的逻辑思维论证:
充分条件:有A则有B
必要条件:无A则无B(前提条件)
充分且必要条件。
【案例 4 】狗蛋拿刀追砍小芳,小芳跑狗蛋追,路上遇见狗剩,小芳是狗剩前女友,狗剩开车撞死小芳。
小芳与狗蛋没有因果关系,狗蛋的致命危险流被阻断。
狗蛋故意杀人罪未遂,狗剩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 5 】狗蛋投毒杀小芳,小芳喝了毒药,毒药需要一定时间的作用,狗蛋走了,过了10分钟,毒药起作用,小芳浑身无力,狗剩路过,小芳是狗剩前女友,狗剩拿刀砍杀小芳,小芳失去反抗能力,狗剩砍死了小芳。
小芳与狗蛋有因果关系。
有A则有B,狗蛋制造了致命危险流,死亡结果有直接关系,但是狗剩拿刀砍死小芳,阻断了狗蛋的危险流。
狗蛋故意杀人罪未遂,狗剩故意杀人罪既遂。
3、注重掌握原理
问题层→问题意识
知识层→知其然
原理层→知其所以然
4、注重司法解释
【案例 6 】一个人拿着别人的银行卡和密码把他的钱划到自己账户。
按照基本原理:盗窃罪
按照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与基本原理不一致,此时司法解释当一个特殊规定。
【案例 7 】室友办理银行卡,密码告诉你,问你吉祥不吉祥,你说你不听你不听,室友硬要跟你说他的密码,第二天你登录他的密码把他的钱划入自己账户。
你不是有意想要他的密码的,不是司法解释的信用卡诈骗罪,此时按照基本原理解释的盗窃罪判处。
【案例 8 】张三获取了李四的蚂蚁花呗,账户密码猜到了,把他的钱转走。
猜出来也是非法方式,此时按照司法解释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5、善用真题
2002至今17年。
早期久远的答案解析用于现在不一定正确,答案修订。
【案例 9 】有一个母亲,带着自己的女儿,母亲上厕所,小女孩在门外等,听小女孩在哭,冲出门外,看到男孩欺负女孩,母亲立马打男孩,男孩倒在地上,男孩一动不动,母亲以为死了,将男孩尸体从厕所拖行到山洞里,盖上稻草离开,刚走两步发现男孩在动,所以拿起石头砸死他。事后证明,男孩在厕所倒地就已经死了。本案如何处理?
行为一:厕所门口推一把→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二:山洞石头砸死他。对象不能犯&未遂犯?判断标准:有无侵犯活人。此行为无罪。
【案例 10 】杀手奉命杀狗剩,狗剩睡着了,拿着枕头捂住狗剩。
1、如果事后证明,狗剩在杀手杀之前3秒钟已经断气。
由于3秒钟前,杀手有侵犯狗剩,有罪。
2、如果事后证明,狗剩在杀手杀之前30分钟已经断气。
杀一个死人,不构成犯罪行为。此案例考了时间范围。
6、关注实务判例
3000个经典判例,改造后建立刷题题库。
知识体系
第一讲: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案例 11 】《肖申克的救赎》被冤枉被下狱的男主角,越狱后被抓回来,是否构成脱逃罪?不能。
二、刑法的解释
【案例 12 】张三强吻一个人,原来被强奸的是男的,张三如何定罪?
观点一:强制猥亵妇女罪。将妇女解释为男的,属于类推解释。
观点二: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 13 】在越南的中国公民,大街看到一个女的,把女的打晕,运到云南,结婚行房才知道是男的,是人妖。如何定罪?
A、拐卖妇女罪既遂
B、拐卖妇女罪未遂
C、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染色体观点:拐卖金星(变性),构成拐卖妇女罪,染色体并没有改。
第一性特征观点:人妖还是属于男性,所以是C。
【案例 14 】夫妻在家里看黄碟,被警察抓住,警察说他们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妻子对警察的解释,传播的含义:使不特定人知晓。他们的行为叫切磋交流学习。
【案例 15 】北京官员带着秘书来广州办事,秘书送两个卖淫女给官员,官员告诉她们有性病,她们告诉官员她们也有性病,所以达成共识。能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观点一:不算传播。
观点二:性病患者卖淫嫖娼,都算传播,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是正常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下午场】
一、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事实判断→法益侵害性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犯罪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作为犯、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算到谁的头上更公平合理。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价值评价→可谴责性(有责性)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共同犯罪
误解的解释:
共同:形容词,
犯罪:名词,
共同的犯罪,相同的犯罪。
正确的解释:
犯罪:动词,
共同:副词,
共同去犯罪,一起去犯罪。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
【案例 16 】狗蛋给狗剩发微信叫狗剩一起抓一个女的。两个人在街边,看到一个女的,两个人一起抓住女的,从抓的地方去另一个黑暗的角落500米,刚到黑暗角落警察出现,分别审讯,狗蛋说想抢劫(抢劫罪未遂),狗剩说狗蛋要强奸(强奸罪未遂),狗剩理解错狗蛋的意思。问: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两个人一起劫持,实施强制手段。主观故意不一样,一个抢劫,一个强奸,罪名都不一样,但都是共同犯罪。两个人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
l 事实决定名称。先有事实才有名称(罪名)。
【案例 17 】丈夫有精神病,与妻子一起去父母家,丈夫与父母吵架后病作将父母杀死,妻子与丈夫的父母关系不好,妻子袖手旁观不阻止,看着丈夫杀死丈夫父母,妻子发现衣服有血迹并洗掉。
问:妻子构成当众毁灭证据罪?
1.如果精神都正常,夫妻是共同犯罪,妻子不构成当众毁灭证据罪,事后帮助,因为是共同犯罪,不是单独犯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构成。
2.妻子不构成。妻子与丈夫是共同犯罪。丈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有阻止的义务但没有阻止,可以谴责妻子,对妻子有可谴责性,所以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三、身份犯
村干部,如果实施的犯罪事务是国家事务,则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实施的犯罪事务是村内部事务,则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行为
张三把李四拿刀砍死了,属于犯罪行为。
母亲看到婴儿饥饿,但是任由他活活饿死,法律赋予母亲有作为的义务,母亲是不作为的犯罪。
五、结果
成立犯罪,要求有危险→危险犯。
犯罪要既遂,要求有实害结果→实害犯。判断是否既遂。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
六、因果关系
生活上(自然科学角度)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角度判断。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算到谁的头上更公平合理。
【案例 18 】(隧道案)甲驾车到隧道没有减速,在隧道上刹车来不及撞死了行人乙。
事实判断角度(生活上的因果关系)乙是被甲的车撞死的,二者有因果关系。
刑法角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算到行人的头上更公平合理,司机不构成犯罪。
理由一:禁止行人进入隧道,行为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找死自己负责。
理由二:交规要求隧道应当减速的目的,防止的是后车与前车的追尾,并不是防止撞上隧道上的行人。司机制造的危险不是前车的危险,前车的危险没出现。
七、(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 19 】张三在出租车抢司机钱包,然后跑了,司机追500米把张三撞上,从张三手里夺回自己的钱包。
问:这个司机算不算正当防卫?算。
张三具有法益侵害性,得出结论→有罪。看后面的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 20 】张三骑着电瓶车,飞车抢夺女的钱包,女骑着自行车追不上张三的电瓶车,但张三做贼心虚所以边往前跑边看后面,结果撞到护栏撞死。
问:这个女的算不算正当防卫?不算。
张三没有法益侵害性,得出结论→无罪。因为无罪所以不用看后面的违法阻却事由。
八、主观要件
【案例 21 】张三叫李四运输一箱东西,张三跟李四说是一箱毒品,李四问给多少钱,张三说给你10万,李四答应,运输途中,被警察拦下来,李四告诉警察说运输毒品,警察一打开里面不是毒品而是尸块,原来是张三杀了一个人然后拆解尸体。
A、运输毒品罪既遂
B、运输毒品罪未遂
C、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实际运输的不是毒品,不属于运输毒品罪的危害行为,所以不构成。
九、(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的含义:可谴责性。
范冰冰案例,逃税但补交后不犯罪。
十、犯罪形态
数量上的问题:罪数→一罪与数罪。
犯罪形态→行为随着时间得发展对法益的侵害越来越严重。
法益侵害最大:既遂(结果发生)
法益侵害最小:犯罪中止(自动)
l 法益侵害大小顺序:(从小到大)
犯罪中止(预备阶段自动) →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意外) → 犯罪中止(实行阶段自动) → 犯罪未遂(实行阶段意外) → 犯罪既遂(结果发生,对法益侵害已经实害结果)
【案例 22 】
1.张三每天在QQ写个性签名和日记本上,经常写要杀死班长,后来被班主任发现并制止了。这属于单纯流露,对法益没有危险。不构成犯罪。
2.张三跟副班长说要杀死班长,副班长答应并一起策划,被班主任发现并制止了。已经属于共谋,是犯罪预备。
3.张三跟副班长商量好后,张三买刀由于钱不够,所以打工赚钱,中途放弃杀人的想法。对法益没有危险,不构成犯罪。
4.张三买刀回家路上被人偷了。犯罪中止。
5.张三的刀没被偷,回到宿舍放枕头底下,趟床上想到班长对他的好了,然后放弃杀他的想法。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6.张三半夜醒来觉得还是得杀班长,拿着刀举着的时候,看着班长的脸蛋后下不了手,把刀收起来。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
7.张三在凌晨四点又醒,还是觉得得杀班长,拿着刀直接杀班长,结果刀砍到上铺床沿,没有砍到班长,隔壁舍友醒了把张三抓住。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
8.如果刀直接砍到班长,班长最终被捅死了。属于犯罪既遂。
十一、罪数
罪数是犯罪上的数量问题。
1、行为单数: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一个行为、两个行为都只有一个危害结果。
2、行为复数: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是原则。如果能做到吸收评价,就择一重罪。
【案例 23 】
1.李四借给张三自己的衣服,第二天,李四要求张三返还,张三不给并占为己有。张三构成侵占罪。
2.张三和另一个人共谋杀了李四,把李四杀死。杀人行为触犯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3.如果两个行为侵犯同一个法益,选择其中一个重罪。① 如果杀人罪重的话,判杀人罪,但杀人罪侵犯的是生命权的法益,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权的法益,所以要数罪并罚。② 如果抢劫罪重的话,定抢劫罪,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的法益,而侵占罪也是侵犯财产权的法益,都是侵犯同一个法益,所以不能数罪并罚,最终定抢劫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