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0924,刑法学-黎志慧

【讲课案例】

1.法律上正当防卫的比例:手段、目的(结果)。

2.广东汕头案例(交警用共享单车拦截摩托车):交警的行为结果过重,违反比例原则,国家赔偿范畴,行为人可能触犯刑法。

3.防卫过当后判的罪: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罪、故意伤害/死亡罪。

4.昆山龙哥案:特别正当防卫。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论文答辩)。法官判此案一怕死者家属的报复,一怕民愤很大。记者有采访调查权,司法也有权拒绝采访。

5.见义勇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害,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正当防卫:为了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害。

6.特殊防卫(无限防卫)。行凶(指重伤害)、杀人(投毒)、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强奸(不包括麻药后昏醉强奸)。

7.正当防卫保护的利益可大于等于小于,但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是大于(新等于)。

8.【法考题目】2015年案例分析题:高某与钱某、夏某、宗某、尹某。

9.张三与李四有仇,李四是鱼塘承包者,张三做工厂生意。有一天张三的工厂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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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侵害。

1、必要限度——相当说——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2、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洪原则——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

(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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