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0918,法理学-蒋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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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体系构建

共五章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的一般原理):对应教科书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十章

第二章  法的运行:对应教科书的第八、十三、十四章

第三章  法的演进:对应教科书的第二章

第四章  法与社会:对应教科书的第十一、十二章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应教科书的第十五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概念(概述)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补充:法的分类、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内在规定)

法的特征(外在表现)

法的作用

一、法的概念的学说

(一)法的词源与词义(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法的古体字的含义表示公平、惩罚。

——水、廌(古代神兽)、去。

在中国历史上,近义但不完全相同。

法:制度、规范的总体;

律:刑律、法典、典章。

在今天,法律广义上:指法的整体、规范体系。

狭义上:被称为法律的规范。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外文中法的含义

英语:law 法律 规则

(二)关于法的定义的学说:

神意说、规则说、理性说、民族精神说、社会说、意志说……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认为法与道德是分离的。

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如自然法的法的概念):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

二、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事业说……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P27 《共产党宣言》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界定:

1、法是意志的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公民意志)(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公民意志)

奴隶社会的阶级意志:奴隶主阶级

封建社会的阶级意志:地主阶级

资本主义的阶级意志:资产阶级

社会主义的阶级意志:无产阶级

2、法的内容是由(特定时期)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也受人类理性与认识水平的影响。

面对的条件不一样,规则也不一样。

三、法的定义

1.法是国家(或社会)创制、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体现意志、规范行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的特征

调整对象: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与调整人类行为

创制主体:由国家创制(国家制定和认可)

实施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适用范围: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

程序要求:有严格、明确的程序要求

是否可诉: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内容完整: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道德的内容主要规定义务,而法律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出发点,义务是手段。

五、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规范功能)

作用名称——对象

指引~本人的行为(安装雷达测速器司机自己控制车速

评价~他人的行为

预测~人们相互的行为(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教育~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普法活动

强制~违法者的行为(刑罚处罚、罚款、拘留

【实例】

1.高速公路雷达测速之后(对车速自律,交通规则起作用)

2.合同中违约条款的功能(相互约束,任意方都可以预见对方的后果)

3.关于中国死刑存废的争论(最高的刑罚生命刑,引导人民理性行为)废死派与存死派。废死派:大多是发达国家,死刑是合法的杀人,而犯罪的杀人是非法的杀人,最终结果都是人可以杀,人权至上,生命权不可以剥夺,终身监禁精神上折磨。存死派:发展中国家。死刑的威慑力大小延伸到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大小。

(二)法的社会作用

作用的三个领域: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

政治职能(统治阶级的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1、法的经济作用

1)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宏观调控

2、法的政治作用

1)调整阶级关系,实行阶级统治

2)组织国家机构,进行国家活动

3)调整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

3、法的文化作用

1)促进科学文化事业进步

2)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发展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反对法律无用论

法律无用论的思想、社会根源

2、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不是万能的。因为: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无限的;

2)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及社会条件、环境的制约;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自身所能够完全解决的,受制于人类认识发展水平;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成文法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

1.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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