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关决定生效时间】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关决定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原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就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提起诉讼的问题做出规定。为了完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本次修改专门对此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在上述情形下相关决定的生效时间。
  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工作中相关决定的生效时间
  根据本条的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工作中相关决定的生效时间,为“法定期限届满”。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在该决定规定的申请复审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审的,期限届满时,该决定生效。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后,在该复审决定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限届满时,该复审决定生效。
  第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在裁定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时,该裁定生效。二是当事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在裁定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对方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时,该裁定生效。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不再享有申请复审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