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法学电子书”

第三十二条

【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着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一是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