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