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权独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