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尸体解剖的程序】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勘验、检查的手续】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犯罪现场保护及勘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询问证人笔录】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