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人民参与审判工作,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作了具体规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的内容,在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纳入了该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此外,该法还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期、权利义务、退出与惩戒、培训、待遇等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陪审员参加审判作了具体规定。即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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