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
  本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指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是由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也就是说,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进行,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
  3.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意味着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也不意味着不受监督。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办理具体案件,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1982年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分别规定了这一原则,而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总则增加了这一条规定,使宪法确定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这一原则在当前和今后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行这一规定时应注意正确处理法官与法院、检察官与检察院的关系,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特别是要注意依法办案,越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越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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