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开通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