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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