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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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