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