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