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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