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