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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