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