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自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