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